历史常识

保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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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时期总督府警察机构用来控制台湾人社会的一种制度。清代台湾的保甲制度原来是一种自卫组织,日治初期为镇压抗日势力,1898年8月公布保甲条例。条例中规定每10户为一甲,10甲为一保,此外订有保甲规约,一家犯法,10家株连,此种连坐制使保甲成为警察最有力的辅助机构。甲长与保正由保甲民选举,但选举是由警察所操控。1911年保甲联合会内新设保甲书记一职,负责户籍登录与地方行政事务。1930年代以後,保甲组织成为战争动员的末端组织,保甲民必须负担军用设施之劳役,1941年以後保甲干部大多兼任皇民奉公会之职务。以1934年为准,全岛有5万1776甲,5383保。直到1945年6月保甲废除为止,此一制度皆仅适用於台人及在台华侨,不适用於原住民与在台日人。

参考资料

    〔★江廷远,《保甲制度丛书》,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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