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常识

保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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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时期改造清治台湾的聚落自治自卫组织所形成的地方基层制度,既是地方行政之一环,也是社会控制机制的一部分。由於保甲制度仅适用於台湾人家庭,不适用於在台日人与原住民,可以说是针对台湾人所进行的差别统制。日治初期保甲制度乃是作为警察的辅助机关,在治安逐渐稳定後,则转为地方行政的辅助机关,在战争动员之下又成为动员组织。

1898年(明治31年)起施行的「保甲条例」规定,10户为1甲,10甲为1保,甲设有「甲长」,保设有「保正」,为无给职。保甲民对於保甲内他人的犯罪行为负连坐责任而被科以罚金,如有被判处重罪者,甲内各家长应处以10元以下的罚金,除非事先已经发觉犯罪人且已经向官府申告。

保甲的任务有调查户口、警戒风水灾、搜查土匪、戒除鸦片、预防传染病、修桥铺路等功能。保甲之下设有「壮丁团」,由保甲中17岁至50岁,身体强壮、品行端正的男子所组成,用以镇压土匪与防范天灾。1911年起成立保甲联合会,并设有保甲事务所、设置专职的保甲书记,协助执行地方行政事务,其中最重要的职务之一为户口行政。保甲书记的日常工作包括出生、死亡、结婚、离婚、迁入、迁出、寄留等事项的登记,并将应申报之报表交由派出所巡查转呈郡役所警察课统一登记。人民请领户口誊本,也由保甲书记负责抄发。

保甲制度也是推行政策的基层组织,包括推广「国语」(日语)、风俗改良、破除迷信、解缠足,以及进入战争动员体制之後的皇民化运动,都藉由保甲组织来推行。保甲制度直到1945年6月才废除。

中文关键字:保甲 , 保甲书记 , 壮丁团 , 连坐 , 户口登记

英文关键字Hoko , Zhuang-ding Corps , collective responsibility , household registration

参考资料

    蔡慧玉。1996。〈日治时代台湾的保甲户籍行政〉。收於《历史文化与台湾:台湾研究研讨会76-100回纪录》。张炎宪主编。台北:台湾风物。王泰升。1999。《台湾日治时期的法律改革》。台北:联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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