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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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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制度是台湾社会福利制度中最早有系统发展、制度最完整、亦是占社会福利财政支出比率最高者。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劳工保险、公教人员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军人保险、就业保险、全民健康保险以及国民年金。

台湾最早的社会险制度是劳工保险,成立於1950年。劳工保险制度是依据「台湾省劳工保险办法」开办,以公、民营的工厂、矿场、盐场及交通公用事业等之劳工为对象。至1958年7月中央颁布「劳工保险条例」,劳工保险成为全国性的制度,保障内容包括伤病、残废、生育、死亡与老年共五项给付,1956年第三次修正「台湾省劳工保险办法」,新增疾病给付。1950-1958年间,另针对无一定雇主之职业工人与渔民颁布「台湾省职业工人保险办法」与「台湾省渔民保险办法」,其保险内容与「台湾省劳工保险办法」相同。职业工人与渔民在1958年「劳工保险条例」成立时被纳入劳工保险制度,成为强制被保险人。

公务人员保险於1958年1月开办,是针对公务人员所设的社会保险制度,保险项目包括生育、疾病、伤害、残废、养老、死亡以及眷属丧葬共7项。1965年另针对公务人员的退休人员订立「退休人员保险办法」,针对未领取公务人员保险的养老给付者,提供与公务人员保险内容大致相同的保险。这是台湾社会保险中第一个以非在职人口为对象的制度。

1958年的公保与劳保制度,到1980年为止并无太大的改变,20余间「公劳保」体系成为台湾社会保险制度的核心。自1980年8月公布「私立学校教职员保险条例」,至1995年实施全民健康保险制度,台湾的社会保险进入蓬勃发展期,期间陆续开办公务人员眷属疾病保险(1982年)、私立学校退休教职员保险(1984年)、退休公务人员及配偶疾病保险(1985年)、农民健康保险(1985年开始试办,1989年正式成立)、私立学校教职员眷属疾病保险(1989年)、台湾省各级民意代表村里邻长健康保险(1989年)、低收入户健康保险(1990年)等多项制度。这个阶段的主要发展在於针对不同对象建立健康保险制度。除了农保的新设外,又以公教人员眷属为健康保险制度扩张的主要对象。

在1980年代健康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下,1995年3月台湾开始实施针对全体国民的全民健康保险,使台湾社会进入全民保险的新纪元。

中文关键字:社会福利 , 劳工保险 , 公教人员保险 , 全民健康保险 , 国民年金

英文关键字Social Welfare , Labor Insurance , Government Employees' and School Staffs' Insurance ,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 National Pension

参考资料

    傅立叶。1993。〈台湾社会保险制度的社会控制本质〉。《台湾社会研究季刊》,15:39-64。柯木兴。2000。《社会保险》。台北:中国社会保险学会。吴凯勳。1993。《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现况分析及整合问题》。台北:行政院研考会。曾妙慧。2002。《社会安全与社会保险》。台北:华泰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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