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常识

佃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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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准所有权」的土地承租户。清代台湾之所以能在短期间内迅速开发,在於采取主佃合垦方式,亦即垦户取得垦权後,大多招来佃户,进行实际垦荒工作。因此,大垦户固然扮演开发先锋的角色,但开发之完成实有赖无数从事实地垦荒工作的佃户。佃户常须自备工本,才能开垦成田,因此对其所垦成之田园具有强有力的使用权,即「永佃权」,等於准所有权。

垦户报陞成为业户後,虽具法律上之土地所有人地位,但对其田园却只有收租权。通常,开垦之初采「一九五抽」,即每甲抽1.5石。但如有水灌溉,每甲抽6-8石不等的定额租;拥有永佃权的佃户,对其田园的支配权越来越大,可以招募佃人与自由处分其田园,终於出现一田二主型态。不少佃户又分租其田园给现佃人而收取高额小租,故称小租户,佃户上缴给业户者称大租,故业户亦称大租户。因此,原先的佃户日後发展成控制土地实权者。

中文关键字:永佃权 , 大租户 , 小租户 , 租

英文关键字Permanent Tenant Right , large-rent holders , small-rent holders , rents

参考资料

    临时台湾土地调查局编。1905。《台湾土地惯行一斑》。台北:临时台湾土地调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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