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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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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时期以警察为指挥监督者、以日本人消防组和台湾人壮丁团为主要成员的制度。是台湾总督府仿照日本国内消防制度而设立,为总督府具近代意义的施政之一。

消防组的演进可概分为私设、公设及官制消防组三时期。日治之初,在台日人监於火灾频繁且台湾未有近代消防组织,乃先後在台北、台中、基隆、新竹、台南、打狗(今高雄)等城市成立「私设消防组」。1902年(明治35年)起,各地方当局相继改组或新成立「公设消防组」,以地方预算支应其经费;首先,该年12月台北厅成立官设消防组;1910年12月基隆、1915年(大正4年)6、12月台中和打狗、1919年5、6月台南和嘉义、1920年7月新竹相继成立公设消防组。1921年5月,总督府以勅令公布「台湾消防组规则」,原由各地方当局监督管理的消防组改由台湾总督府统一监督管理,成为「官制消防组」。1922年4月台北消防组开始比照日本国内设置一定人数之常备消防手。1927年6月各地消防组进一步联合组成「台湾消防协会」,隶属於「大日本消防协会」,以促进彼此之相互交流和合作。

至於壮丁团,1898年总督府以律令第21号公布「保甲条例」,规定为警戒防御匪贼及水火灾,各保甲得设壮丁团;其成立目的乃是在警察的指挥下从事维持治安、警戒巡逻、防范水、火灾等之工作。其後,各地方当局制定保甲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壮丁团员系由保甲中17-50岁、身体强壮、品行端正的男子组成。1902年以降,随着各地治安逐渐改善,武装抗日势力渐次被压制,总督府及地方当局逐渐重视保甲壮丁团的防灾救灾任务,购置近代消防器具,并经常对团员实施消防训练,壮丁团遂成为相当於准公设消防组的组织。

1943年(昭和18年)总督府颁布「警防团令」,结合消防与空防,消防组、壮丁团一起被编入警防团,以配合战时动员。总督府除了成立具近代意义的消防组织,使其担负扑灭火灾之任务,并陆续引进近代消防新知、技术、器具、设施等,建立兼具救火与防火功能的消防制度。1945年台湾脱离日本殖民统治,随着中华民国政府的接收和改制,台湾消防制度进入新纪元。

中文关键字:消防组 , 壮丁团 , 警防团 , 警察 , 火灾

英文关键字Fire brigade , Zhuang-ding Corps , Jing-fang Corps , Police , Fire

参考资料

    冈野才太郎。1918。《保甲要领消防要领》。台北:台湾日日新报社。松井茂。1926。《国民消防》。东京:松华堂。竹内武。1943。《防空消防》。东京:东和。蔡秀美。2008。〈从水龙到消防车:日治前期台湾消防制度之研究〉。硕士论文,台湾师范大学历史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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