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常识

保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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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为确保地方治安而实施的民防制度。按照编制,每十户组成一牌;每十牌组成一甲,每十甲组成一保。台湾早在郑氏时期已施行保甲,1684年(康熙23年)保甲制度仍被继续执行。

清初台湾的保甲遇到执行上的困难,只能行於街市,无法行於村庄,其症结在於村庄分布僻远,难以相互保结。特别是当时的莠民,或托身於班兵处所,或潜踪踪草地,横行乡里毫无顾忌。1702年台湾知县陈璸查觉事态严重,力陈台湾应严格施行保甲,以清查兵民杂处的问题。

雍正初期,福建巡抚、巡台御史鉴於偷渡来台者越来越多,再力陈保甲的重要,并且认为业主比保甲长更贴近移民。於是谕令业主之下的管事,充任各庄的保长、甲长,专门稽查游民。1737年(乾隆2年)的《大清会典》明定:台湾官员若对保甲奉行不力,以「失察偷渡例」议处。19世纪以後台湾仍实行保甲制度,但因移民社会的特殊环境,负责推行保甲之人,不限於保长与甲长,也包括在新竹山区出现的垦户首,以及桃竹苗地区家族的族正。

保甲制度因系松散之地方组织,实施至清朝中叶已弊端丛生。《台湾县志》指出,有保甲之名,无保甲之责,有保甲之累,无保甲之益,因此形同虚设;道光以後因外强侵扰,为强化保甲功能,在台北设保甲总局、保甲分局,台南设保甲局、保甲分局。

中文关键字:兵民杂处 , 失察偷渡 , 保长 , 甲长 , 治安

参考资料

    许毓良。2004。〈清代台湾的军事与社会:以武力控制为核心的讨论〉。博士论文,台湾师范大学历史研究所。戴炎辉。1979。《清代台湾之乡治》。「台湾研究丛刊」。台北:联经。台湾惯习研究会原着,台湾省文献委员会译编。1988。《台湾惯习记事(中译本):第三卷(上册)》。台中:台湾省文献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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