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常识

通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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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事为清廷在部落村社统治力量的象徵。16世纪中叶汉人已确知台湾的存在,渔、商船也开始往来通贩,并有少数汉人定居(有些娶土着妇女),由於常与土着来往,通晓其语言、惯习,17世纪且成为土着之顾问或代表,与荷兰人进行交涉。1624年荷人治台後,开始培养传教士、教师与士兵,以及儿童学习土着语言,以为双方进行交涉时的翻译,为官方在台设置通事之始。郑氏时期仍沿用此制,并将所有通事统於安抚司,通事始被纳入国家管理之下;通事也被土着视为国家统治力量的象徵。清领台湾以後,归化各部落仍承袭郑氏遗规,设通事以领之。清代通事由官方认可,「岁给一牌」,最初统於各县,1766年设南北理番同知,始有专辖衙门。理番同知的设立,一方面表示国家力量积极介入部落村社;一方面呈现部落体制逐渐官僚化,在清廷的理番政治发展上,具有里程碑的历史意义。以岸里社为例,1790年代以来,不但规定通事的任期及职责,使通事的任免更趋制度化,并由通事授薪予副通事以降到守隘番丁。而部落组织的官僚化,象徵着土着政治控制权的正式沦丧。简言之,通事在官方的层级虽然不高,但负有官方与土着间传译、沟通、催办劳役等要务,即官役、官差、向导、R社的角色。由於汉通事的横徵暴虐,常引发彼此的冲突,以及社人抗官事件,故乾隆中叶後改由土着担任。

参考资料

    〔★尹章义,〈台湾北部拓垦初期「通事」之角色与功能〉,《台北文献》,直字59/60期,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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