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常识

辩护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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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时期的辩护士制度。受当事人委任、在法院为民事诉讼代理人或刑事诉讼上辩护人,或处理其他生活上法律事务之法律专业人员,称为辩护士(相当於今之律师)。

1898年(明治31年)1月,台湾总督府为防止滥诉之弊,仿照日本内地诉讼代人制度,并参酌辩护士法,以府令第2号公布「诉讼代人规则」,核可未必具有日本辩护士资格者担任诉讼代人。同年7月,因台湾亦纳入隔年实施新条约之范围,以律令第8号将日本民刑事法制施行於台湾,并於1900年1月25日以律令第5号「台湾辩护士规则」,明文规定应准用日本的「辩护士法」。1901年4月以律令第2号允许原诉讼代人可声请登录为辩护士,5月11日正式废止诉讼代人制度。根据「台湾辩护士规则」,辩护士必须具备与内地辩护士相同之资格;职务亦与内地辩护士相同,限於法庭上之诉讼代理,诉讼外之法律事务如监定、仲裁、法庭外和解、契约书之制作或交涉,则不在其范围内。

1935年(昭和10年)10月2日,总督府为配合日本内地辩护士法之改正,以律令第7号公布「台湾辩护士令」,准用1933年修正之日本「辩护士法」,并与该法同时自1936年4月1日起施行。自此,欲取得辩护士资格者,除须通过司法科考试外,并须通过一年半之实习。辩护士之执业范围,亦由法庭内之诉讼代理,扩大至日常生活中一般法律事务。

台湾之司法制度虽不受日本内地之影响,形成独自之法域,但是在辩护士制度方面,除最初五年外,与日本内地实质上几乎完全相同。在台湾担任辩护士者,除了1901年间以律令允许之诉讼代人转登录为辩护士者外,其养成与资格之取得均与内地辩护士相同。

中文关键字:诉讼代理人 , 法律专业人员 , 诉讼代人 , 「台湾辩护士规则」 , 「台湾辩护士令」

英文关键字attorney , legal profession , agent in litigation , the Regulation for Lawyers in Taiwan , the Ordinance for Lawyers in Taiwan

参考资料

    黄纯靑监修,林熊祥主修。1955。《台湾省通志稿(卷三):政事志?司法篇(第一册)》。台北:台湾省文献委员会。王泰升。1999。《台湾日治时期的法律改革》。「台湾研究丛刊」。台北:联经。王泰升。2004。《台湾法律史概论》。台北: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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