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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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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台湾原住民「番社」的代表者。担任官府与番社之间传译、沟通、催办公务,包括办理官役、官差、向导、收租完课等事项。

通事起源於荷兰时期,荷兰人在番社实施贌社制,通常由社商委托熟悉番语的汉人,代理荷兰人收税以及徵派差役,并做为与社番交涉时的翻译。郑氏时期沿用此制,并将所有通事统於安抚司,纳入国家管理之下。

清代选用通晓番语、熟悉番务之人为通事,有官派与自举之别;其职权与功能,亦因时因地而异。开发较早、汉化程度高的番社,如新港社、麻豆社等,皆自举通事料理官役,但赋税仍由社民直接缴官,不经通事之手。但清初大部分通事由社商推举,经官方认可後,「岁给一牌」,最初由各县统辖,1766年(乾隆31年)年设南北理番同知,始有专辖单位。

通事一职,清初由汉人担任,但有些通事藉机剥削,不当役使劳力,加上番人逐渐汉化,能书能算,乾隆、嘉庆年间起用谙汉语的番人出任,1761年出任岸里社(今台中县一带)通事的潘敦仔,即第一位非汉人通事。有些番社於各小社之上设一总社,总社设总通事,综理社务,下设正副通事,作为帮手。清代台湾有几位着名通事,例如吴凤、林秀俊、张达京、赖科等。

1886年(光绪12年)刘铭传将通事改称董事,其职务仅以辅助头目,收取汉人大租为限。

中文关键字:社商 , 原住民 , 董事 , 贌社 , 吴凤

参考资料

    黄叔璥。1957。《台海使槎录》。「台湾文献丛刊」4。台北: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唐赞衮。1958。《台阳见闻录》。「台湾文献丛刊」30。台北: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丁曰健。1959。《治台必告录》。「台湾文献丛刊」17。台北: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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