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常识

审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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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多审制与分级裁判原则而设的-制度。近代司法制度中,-对於司法案件原则上采各审独立的「多审制」,-体系-亦透过「分级」来承办不同审的裁判,总称为审级制度。目的在於降低因审判之错误而侵害人民权益之可能性,以落实司法制度保障-之精神。因此当事人对第一审-之终局判决结果不服者,可以经由上诉阻断第一审终局裁判之确定,以寻求再为审判之机会。

-总督府於-6年(明治29年)所设置之-制度,以地方-、覆审-以及高等-,分别负责第一审、控诉审、上告审之审判工作,形成「-三审制」;惟同年7月为审判-犯罪而设立之临时-,则原则上采取一审终结制。

-8年7月,总督府基於降低统治成本考量,以律令第16号修正-条例,废除高等-,仅剩二级:地方-主要管辖民刑事第一审裁判,覆审-主要管辖不服地方-裁判之覆审,形成「二级二审制」。

1919年(大正8年)8月,在统治政策改变及覆审-院长之努力下,总督府以律令第4号修改-条例,重新设立高等-,同时废除覆审-,而於高等-内设置「覆审部」及「上告部」,分别负责控诉审及上告审裁判;与地方-负责之第一审裁判,形成「二级三审制」。并废止临时-制度,使-体系一元化。此後总督府-体系愈趋近-内地,1927年(昭和2年)总督府以律令第4号,在地方-内正式设置「单独部」及「合议部」,形成与-内地「四级三审」相当之「二级(四部)三审制」。

1943年2月,因战事吃紧,以勅令第87号将裁判所构成法战时特例同步施行於-,废止民刑事案件控诉程序,使不服第一审裁判者只能迳行上告,而形成二审制;仍然维持审级制度之原则。

中文关键字:- , 多审制 , 判决 , 上诉 , 临时-

英文关键字cour , mutli-instances of a lawsuit , judgment , appeal , t-e Temporary Court

参考资料

    黄纯靑监修,林熊祥主修。1955。《-省通志稿(卷三):政事志?司法篇(第一册)》。台北:-省文献委员会。王泰升。1999。《-日治时期的法律改革》。「-研究丛刊」。台北:联经。王泰升。2004。《-法律史概论》。台北: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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