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常识

明初的宝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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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元璋建立明朝之后,除了按照五等钱制发行铜钱,也推行「宝钞」制度。洪武八年三月,立「钞法」,开始发行宝钞。宝钞分为六等:一贯(一千文)、五百文、四百文、三百文、二百文、一百文。明朝并且规定:宝钞一贯,等于铜钱一​​千文,等于银一两;宝钞四贯,等于黄金一两。洪武九年四月,又规定「天下税粮,以银、钞、钱、绢代输」,也就是百姓缴纳田赋的时候,可以用白银、宝钞、铜钱、绢帛代替米麦​​等实物。可见当时明朝的货币政策,是采取白银、铜钱、宝钞并重的政策。

  明朝初年发行的钱币,面额比较小的,有一文、二文、三文、五文、十文共五等铜钱;面额比较大的,有一百文、二百文、三百文、四百文、五百文、一贯(一千文)共六等宝钞。不过在民间日常生活中,几十文钱的支付仍不方便,四十、五十文钱,需要四、五枚当十大钱,重量仍嫌过重。因此,明太祖在洪武二十二年四月,又印造了「小钞」,面额自十文至五十文,以便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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