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常识

「台湾省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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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台湾推动地方自治的行政命令依据。第二次世界大战後,台湾政治菁英因为在日治时期参与地方选举的经验,台湾又有户口制度、教育普及等条件,因此在国民政府接收後,要求继续实施地方自治。1947年发生二二八事件时,台湾省行政长官陈仪,及来台宣抚的国防部长白崇禧,也提出将进行地方县市首长民选的改革,但迟迟未能落实。

1949年台湾省政府主席陈诚,设置「台湾省地方自治研究会」,研拟「台湾各省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草案」,准备在宪政体制外,以行政命令推动地方自治。中央政府迁台後,亦希望透过地方自治提供台湾菁英参政的管道,并塑造「自由中国」的形象。1950年4月,行政院修正通过台湾省政府提报的「台湾省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案」,同时向立法院提出搁置依宪法制定「省县自治通则」的要求,立法院配合办理。此後依「台湾省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规定实施地方自治,便成为常态。

由於自治纲要只是行政命令,地方政府的权限不仅欠缺宪法保障,甚至连法律保障的要件也不具备。因此,上级政府侵夺下级政府权限的问题相当严重。1950年代末期「总统府临时行政改革委员会」针对地方自治要求进行改革,行政院曾试图厘清地方政府的自治事项,但成效不彰。1960年代起,虽修正「台湾省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以增加地方自治权限,但地方自治体制的根本问题,特别是地方自治权限,并没有得到制度性的解决或是法律的保障;地方政府的自主权,特别是人事(当时不仅包括主计、人事、警政及政风等四首长的任免权,县市长甚至没有局处长,甚至国小校长的任免权)及财政方面,明显欠缺。台北市、高雄市分别於1967年、1979年升格为院辖市,市长由民选改为官派,行政院分别制定「台北市各级组织及实施地方自治纲要」、「高雄市各级组织及实施地方自治纲要」,作为自治准据;1994年,在宪法增修条文之下,「省县自治法」及「直辖市自治法」完成立法程序,地方自治正式进入法制化的时代,一向是官派的台湾省长,以及直辖市时期官派的台北市长、高雄市长,同时於1994年12月首次由民选产生。1999年「地方制度法」制定後,地方自治的基本法制始趋於完备。

中文关键字:地方自治 , 「省县自治法」 , 「直辖市自治法」 , 陈诚

英文关键字Local self-government , The Self-Government Law for Provinces and Counties , The Municipal Self-Government Law , Chen Cheng

参考资料

    立法院内政委员会。出版年不详。《省县自治通则草案及关系文书》。台北:立法院内政委员会。薛化元。1999。〈台湾在野派对地方自治的主张:以五龙一凤为中心的讨论〉。「自由、平等与社会正义」学术研讨会,殷海光基金会主办,未出版。薛化元。1999。〈「自由中国」地方自治主张的历史考察〉。收於《东亚近代思想与社会:李永炽教授六秩华诞祝寿论文集》。李永炽教授六秩华诞祝寿论文集编辑委员会编。台北:月旦。薛化元。2001。〈台湾地方自治体制的历史考察:以动员戡乱时期为中心的探讨〉。收於《威权体制的变迁:解严後的台湾》。中央研究院台湾史研究所筹备处编。台北:中央研究院台湾史研究所筹备处。薛化元。2001。〈战後台湾地方自治体制的历史变迁〉。《国史馆馆刊》,32:17-35。欧素瑛。2001。《战後台湾民主运动史料汇编(5):地方自治与选举》。台北:国史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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