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常识

台湾省参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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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於1946年5月1日,是台湾历史上第一个全岛性,具有民意基础的民意机构。系依据训政体制省参议会组织条例,及台湾省各级民意机关成立方案成立。参议员由各县市参议会间接选举产生,议长为黄朝琴,副议长则为青年党籍的李万居。台湾省参议会基本上是一个谘询的机构,唯一能有效议决的仅有关人民权利义务之省单行法规章程,以及省政府交议事项。唯议决必需函报中央政府核定,而且省政府交议事项,及所谓人民权利之相关省单行规章的认定,往往属於行政机关。参议会实质所能进行的职权,主要是「询问权」。1947年由於国民党与民社党、青年党三党合作的关系,又遴选民社党及青年党籍的6名省参议员。更基於参议会无原住民参议员,而增设山地省参议员1名。虽然参议员任期只有2年,但是,由於政府不愿成立正式的省议会,遂一延再延,直到1951年12月才由台湾省临时省议会所取代。

参考资料

    〔★陈文达,〈台湾省参议会成立经过记详〉,《台湾文献》,42卷1期,1991年3月;『台湾省参议会网页』〕〔→台湾省临时省议会、黄朝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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