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常识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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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中华民国在台湾设置的特殊化统治机构。战後中华民国政府跨海来台,如何进行各项军事接收以及行政重建等工作,系依据抗战时期最高领导机关国防最高委员会所拟定的「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组织大纲」,经行政院修订,1945年8月31日由国民政府训令核定施行,9月20日立法院依据此大纲修正通过「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组织条例」,作为战後台湾接管与行政建制的法律依据。

准此,国府於战後台湾表面上虽设「省」,但并未设置与中国各省一致的「省政府」,而另设「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并特遣陈仪为全权接收台湾的「台湾省行政长官」兼任「台湾省警备总司令」,手操军政二柄,集行政、立法、司法三权於一身,展开各项特殊化的统治措施。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的治台策略,主要系靠特殊化的行政体系加上全面性的经济统制,二者相互为用。其权力运作方式,与战前日治时期的武官总督相较,多有相似之处,诸如二者同操军政二柄、同领军政与民政二部,同样享有委任立法之权、同样实施行政专制;行政长官公署各级行政组织形态与大陆各地的省制迥异,大体上皆承袭自总督府之规画,且相当程度承继了日本50年殖民统治的遗规,因而被视为台湾总督府之翻版。

行政长官公署透过专制、高压的行政体系,又在接收并掌握庞大公私日产的基础上,企图建立一个以生产、交通、贸易和金融为主体的「四大公营支柱」,外加日治时期遗下的公卖事业,并筹画进一步推行粮食公卖措施等,以致几乎垄断、统制了台岛内外一切的经济与商业活动。

行政长官公署的治台方略,采取两面性的隔离政策,一方面防堵大陆政治恶习的入侵、避免对岸通货膨胀等风暴的袭击等,但另一方面对於台湾本土精英以至工商产业界亦采取种种政治、经济、语言、文化上的歧视、压抑,甚至迫害等手段,加上吏治腐败、贪渎盛行,而汇率不公等因素更造成物价飞涨、社会动荡,因而在1947年2月爆发二二八事件。

二二八事件後国民政府为平息民怨,於1947年5月16日将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改制为台湾省政府,结束了战後特殊化统治台湾1年7个月的行政长官时期。

中文关键字:委任立法 , 二二八事件 , 陈仪

英文关键字Delegated legislation , 228 Incident , Chen Yi

参考资料

    郑梓。1994。《战後台湾的接收与重建:台湾现代史研究论集》。台中:郑梓出版。黄英哲。2007。《「去日本化」、「再中国化」:战後台湾文化重建1945-1947》。台北:麦田。全国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等编。1987。《陈仪生平及被害内幕》。北京:中国文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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