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常识

台湾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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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1998年台湾省最高行政机构。第二次世界大战後,国民政府於1945年10月25日跨海接收台湾,历经年余的动荡,1947年2月爆发二二八事件,南京的国民政府为缓和台民的积怨、顺应各界对於变革省制的要求,於4月24日下令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改制为台湾省政府,并任命魏道明为台湾省政府委员兼主席,4月30日任命台湾省政府各处长及委员名单(含主席共计15名)。5月16日魏道明组成省政小内阁,结束战後短暂的军事接管以及特殊化统治时期,从此进入全国一体的「训政时期的台湾省制」。

台湾省政府设置的法制基础,一是1925年颁布、1944年修正的「省政府组织法」,一是1936年行政院公布的「省政府合署办公暂行规程」;但台湾省政府设立之初,即以「延揽本省人才、扩大政治参与」为名,屡屡突破法令、增置省府委员名额、膨胀组织机构,实质上削弱委员会的合议功能,逐步确立首长威权体制。

准此训政时期法制设置的台湾省政府,未及两年半即因中华民国政府在大陆全面败退而於1949年12月迁台,从此中华民国的版图仅及台湾一省,与台湾省的统治区域相重叠。

台湾省政府设立以来,国府中央总计派出14任省主席及1任省长,依序约可划分4个时期:(一)「挽救政权时期」(1947.5-1957.8),共派出5位省主席包括魏道明、陈诚、吴国桢、俞鸿钧和严家淦,主要任务在抢救覆亡危机、易地重建政权;(二)「军人主政时期」(1957.8-1972.6),派出3位军人省主席包括周至柔、黄杰和陈大庆,实施长达15年的军人主持省政时期,以巩固党国的统治体制;(三)「以台治台时期」(1972.6-1993.3),派出5位台籍省主席包括谢东闵、林洋港、李登辉、邱创焕和连战,系因应潮流所趋、采取以台治台之策略;(四)「山海共治时期」(1993.3-1998.12),派出末任省主席宋楚瑜,又辅其当选首任的省长,宋楚瑜是1970代中央连续派出5位台籍省主席且历经本土化政策後,始又派任的唯一外省籍省主席,与占绝大比例的台籍省府委员兼厅处长形成「山海共治」(即习称的「半山」或「阿海」)的局面。

1990年代初期,李登辉继蒋经国掌握大政後,即主导分阶段的修宪,立法院配合相关的立法和修法,展开中央和地方体制的改造,分别於1991年、1992年举行第二届国大代表、第二届立法委员选举,国会完成全面改选,1994年「省县自治法」及「直辖市自治法」完成立法程序,地方自治正式进入法制化,以及1994年12月省长和直辖市长的直接民选;1998年12月完成精省(又称冻省、废省)的政治工程,此一「宪政改造」系依据1997年7月18日第三届国民大会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九条,以及1998年10月立法院依此制定的「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明订「第一届台湾省长之任期至中华民国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止,并於任期届满之日起停止办理」;从此台湾省政府展开分年、分阶段地迈向「精省」之路,成为中央政府的派出机关。

中文关键字:台湾省政府 , 省主席 , 省府委员会

英文关键字Taiwan Provincial Government , Provincial Governor , The Committee of the Taiwan Province Government

参考资料

    郑梓。1996。〈初探:战後五十年台湾省政之变革:从行政长官到民选省长(1945-1995)〉。收於《台湾省议会成立五十周年纪念专刊》。台湾省议会秘书处编。台中:台湾省议会。郑梓。1988。〈战後台湾省制之变革:从行政长官到台湾省政府(1945-1947)〉。《思与言》, 26(1):133-146。郑梓。1994。《战後台湾的接收与重建:台湾现代史研究论集》。台中:郑梓出版。杨正宽。1990。《从巡抚到省主席:台湾省政府组织调适之研究》。台中:台湾省政府新闻处。苏俊雄。2005。〈地方自治转型与台湾的宪政发展〉。「台湾议政史料研究发展:战後六十年纪念」学术研讨会论文。南投:台湾省谘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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