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常识

六三法撤废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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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三法之主要内容为,将台湾殖民地之立法权原则上委予台湾总督。该法第一条规定:台湾总督於其辖区内,得制定具法律效力之命令。因此,六三法使台湾总督总揽行政、立法、司法及军事大权,使台湾成为日本宪法体制的政治异域,明显地侵犯日本国会之权力,故自始即受到违宪之质疑。最初,撤废六三法之主张是由日人所提出,并鼓动台湾人发动舆论,向日本当局提出撤废六三法之要求。台湾人之所以热烈支持六三法撤废运动,主要是由於该法实为一切恶令之源头。如保甲条例、匪徒刑罚令、台湾浮浪者取缔规则等律令,皆是台湾总督根据六三法或三一法发布的。1918年夏,林献堂与东京台湾留学生筹组六三法撤废期成同盟,推动废除六三法,取消特别立法制度,将台湾纳入日本宪法治理。但此一团体似乎并未正式成立,改而组织启发会。由於六三法撤废运动是以同化主义为主导原则,使得反对同化主义者无法赞同此运动,因而另议争取设立强调台湾特殊性之台湾议会。而後六三法撤废运动遂转为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

参考资料

    〔★周婉窈,《日据时代的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1989〕〔→三一法、匪徒刑罚令、台湾浮浪者取缔规则、新民会、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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