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常识

原住民正名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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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住民族正名:原住民族运动伊始,即提出「正名」的诉求,民国73 年成立的第1 个原住民族运动团体即以「台湾原住民权利促进会」为名,开启长达11 年的「原住民正名运动」,期间重要事件如下:

1. 73年11月「台湾原住民权利促进会」成立。该会原定名称为:「台湾高山族权利促进会」,其章程草案在当时经由教育部范政务次长巽绿亲自参与草拟,并建议将该会名称修正为「台湾原住民权利促进会」。该会的成立推动了长达11年的台湾「原住民正名运动」。

2. 76年,台湾省政府针对山胞名称抽样调查,满意名称前四名为:台湾人、原住民、先住民及山胞。

3. 76年,立法委员蔡中涵在立法院成立读书会研讨正名议题。

4. 80年2月22日,花莲地方法院法官林火炎因被告自称原住民,故於判决书上首度以「原住民」称呼山胞。

5. 80年4月8日,发起正名运动,要求宪法将「山胞」修正为「原住民」。

6. 80年8月2日,内政部公布山胞称呼民调资料:岱原人22.8%、原住民21.9%、山胞20.4%,因调查结果相近,故仍沿用「山胞」称谓。

7. 81年2月14日,中研院民族所调查山地各族名称问题:原住民34%、不要有特别的名称25%、用自己的族群称呼17%、山地山胞4%、先住民1%。

8. 81年3月14日及4月30日,原运团体前往中山楼要求正名。

9. 81年5月12日,原权会及长老教会原宣十名代表前往国民党中央及总统府抗议,由三名代表至总统府递交「给李统总的公开信」要求正名。

10. 81年5月15日,李总统接见35位各族代表,多数代表表达正名心声,总统府表示己采用「少数民族」取代山胞。

11. 81年5月21日,发动「原住民上草山正名行动」,同日中研院民族所、清华大学、交通大学、东方宗教研讨会、台大等汉族大专、研究生约400人联合发起声援、连署支持「原住民正名运动」,隔日台大人类学62位学生连署支持正名运动,要求归还原住民自我命名的权益,23日南区台权会、原权会、长老教会联合举办「为原住民正名而唱」演唱会,透过演唱、演说阐明原住民对「正名」的要求。

12. 81年5月26日,省议会决议83年度起省府有关原住民事务不得使用《山胞》之名称,否则预算不得编列;隔日花莲玉里镇代表会要求镇公所将山胞名称改为原住民,否则拒审82年度预算。

13. 81年5月26日,因宪法增修条文未纳入原住民正名,原运人士要求原住民国大代表退席抗议,十名大专学生於会场内抗议遭警卫拖出场外。

14. 82年4月3日,立委张俊雄要求内政部将「山地行政司」提昇为「原住民委员会」。

15. 82年12月18日,立委高天来於立法院举办「原住民族群正名修宪运动公听会」,同月31日,再举办「原住民正名修宪座谈会」。

16. 83年4月10日,文建会在原住民文化园区举办文化会议,一群原住民於李登辉总统面前发表「出草宣言」,李总统首度采用「原住民」之称呼,隔日国民党修宪小组将「山胞正名」提报中常会。

17. 83年6月1日,立法院修宪委员会通过将「山胞」正名为「台湾原住民族」,送请国大修宪。

18. 83年6月23日,发动「争取正名权、土地权、自治权入宪大游行」,约3000人参与。

19. 83年7月29日,原住民宪法运动联盟发表「原住民”族”正名」声明。

20. 83年8月1日,国大修宪将宪法增修条文之「山胞」修正为「原住民」。

21. 86年7月21日,国大修宪将宪法增修条文之「原住民」修正为「原住民族」。

二、恢复传统姓名

  西、荷时期,由於统治力不够,因此对原住民并无系统性或强制性的改姓措施,但有些文献记载有少数平埔族人是以圣经名字称呼(但究竟那些称呼是不是「更改姓名」,或是教会相互称呼方便,不得而知。);郑、清治时期,平埔族在族群接触及通婚均甚频繁的状况下,虽无国家强制,仍开始逐渐采用汉名,此时高山族大体上仍维持传统姓名,但少数人被「赐姓」;日治时期,由於推动皇民化运动,改用日本姓名乃其中最主要的措施之一,因此此时原住民几无例外的采用日本名字。

  台湾光复後,国民政府为了去掉台湾人民普遍采用的日本姓名,於34年12月订定「台湾省人民回复原有姓名办法」,其中规定原住民如原无汉人姓名,於恢复「原有姓名」时必须「参照中国姓名自定姓名」。由於草率强迫原住民改采汉姓,结果造成「直系血亲,姓氏不同者日众,旁系血亲,姓氏互异者益多,造成尊卑不分,伦常混乱」(引自花莲县政府民国60年山地行政检讨会议之提案),台湾省政府遂於61年订定「台湾省山地乡山地同胞更正姓氏及父母姓名处理要点」,规定如有以下二种状况即可改姓(改为汉姓,不能改为传统姓名):

1. 依汉人习惯应同姓而不同姓者。

2. 其姓氏非汉人社会所习见者。

在原住民运动的压力下,立法院於84年修订「姓名条例」第一条,原住民可以恢复传统姓名,但依该条例第二条,仍应以汉字注记,同年台湾省政府订定「台湾原住民族回复传统姓名及更正姓名作业要点」,并废止「台湾省山地乡山地同胞更正姓氏及父母姓名处理要点」。

  90年6月,立法院修正姓名条例,规定原住民传统姓名得以罗马拼音并列登记,原住民的名字可以有以下三种选择:汉人姓名、原住民传统姓名汉字注记、或原住民传统姓名汉字注记并列罗马拼音的传统姓名。

  92年6月姓名条例修正条文,增加汉人姓名并列罗马拼音的原住民传统姓名为第四种注记方式,并将「原住民因改汉姓造成家族姓氏误植」列为法定改姓要件之一,以匡正过去草率赋姓的错误,大体上已能达到保障原住民姓名权及人格权的目标。

三、恢复部落山川传统名称

  正名运动的第三波重点是恢复部落山川传统名称,且现在仍在进行中。

原住民族对於生活领域本有其命名,这些地名具有文化、宗教及历史的意义,也表徵该民族对於传统领域的权力(空间认同),但政府划定的行政区域名称、标准地名及地图,却多不予采用,彷佛这些地区不曾有人居住或活动。因此原住民主张部落山川等地名,应采用原住民族传统名称,而原住民与台湾政府新的夥伴关系文件第四点,即将「恢复部落山川传统名称」当作建立新夥伴关系的重要工作,而刚完成立法的「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1条规定:「政府於原住民族地区,应依原住民族意愿,回复原住民族部落及山川传统名称。」,针对此点,行政院原民会已结合部落人力,进行原住民部落山川传统名称的调查工作,等到名称确定後,将依民族意愿,循法定程序协调恢复之。

参考资料

    .apc.gov.tw/upload/news/新闻稿-原住民正名纪念日系列庆祝活动.apc.gov.tw/upload/news/副议题一-企划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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