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常识

放足断发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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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时期社会陋习改革运动。缠足和辫发是清代台湾社会根深柢固的风俗习惯,惟日治後台湾总督府将其与吸食鸦片视为台湾社会三大陋习。最初,采渐禁政策,听任台人自由放足断发,仅透过学校教育或报章杂志的宣导,鼓励台人放足断发。

1900年(明治33年),有「台北天然足会」之成立,号召社会中、上阶层人士入会,以身作则,倡导解放缠足,各地先後成立支部,惟进展甚缓,至1905年缠足者仍占妇女人口的三分之二,放足者仅占缠足者的1.1%。1911年,台北有「断发不改装会」之成立,订定会规,定期实施集体断发。各地街庄区长、台人教师及绅商名流纷纷响应,并倡组「断发会」,定期举行集体断发大会。部分旧士绅组织「保发会」、「守发谊」等护辫团体以相对抗,但影响力十分有限。同时,妇女则自组「解缠会」,推动放足运动,其主要干部陪同保正、医生逐家调查,经医生监定可放足者即登记为「解缠会」会员,约定限期放足。

1914年(大正3年),各地进而成立「风俗改良会」,倡导变革旧俗,而再度掀起放足断发热潮。台人知识分子亦纷纷建议总督府以公权力介入,明令禁止缠足辫发。1915年4月,总督府乃乘势利用,将禁止缠足及辫发事项订入保甲规约中,违反者得科处百圆以下罚金。全台各保甲因而如火如荼展开断发解缠活动,逐户实查未断未解人数,限期实行断发解缠,或举办集体断发放足大会,以鼓动风潮。6月17日台湾总督府进而将放足断发作为「始政二十周年纪念事业」之一。至该年底,全台放足者达48万余人,仍缠足者18万余人,断发者达133万余人,仍辫发者仅剩8万人,仍缠足者概系跖趾已弯曲无法恢复可免放足者,仍辫发者多系60岁以上总督府准许留辫者。

放足断发普及之结果,使女子得以天足从事生产,造成人力资源增加。其次,带来崇尚新潮的易服改装风气,衣服鞋帽渐改易欧美或日本样式,新服饰、鞋帽业代之而兴。此外,审美观念亦渐改变,婚姻择偶不再以足之大小为取舍标准,使得未婚女子不再轻易缠足。

中文关键字:缠足 , 辫发 , 台北天然足会 , 放足运动 , 断发运动

参考资料

    吴文星。1986。〈日据时期台湾的放足断发运动〉。收於《中研院民族所专刊乙种之十六:台湾社会与文化变迁研讨会论文集》。台北:中央研究院民族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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