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常识

原住民自治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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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原住民族在历经了清代、日据时期以及国民政府时代的部落政治权力遭到行政组织削弱、强迫迁村、开发蕃地与宗教自由等问题後,引发了原住民族要求自治的呼声。自1987年,由当时的台湾原住民族权利促进会发起的「台湾原住民族权利宣言」,明确要求原住民应有自治权,其後的一系列原住民社会抗争运动,即被人类学者谢世忠称为「原住民运动」(aboriginalism)。曾担任该会会长的阿美族人夷将?拔路儿(刘文雄)将此系列运动定义为:「某一国家或地理区内祖先原来是族群生活领域内主人的地位,後来被外来族群征服并统治的原住民後裔,经由族群集体共同痛苦的经验、觉醒、意识型态之建立,以组织、行动,争取历史解释权、传统土地权与促进政治、教育、经济、社会地位之提昇,及对文化、族群再认同之运动,运动的最终目标是追求原住民族自决。」。

  之後各原住民团体陆续推展各种争取原住民权利的社会运动,在「还我土地运动」以及「原住民正名运动」的大旗之下,分别在1989年、1991年、1992年、1993年、1994年、1996年、1997年分别提出了不同的诉求与主张,包括增加原住民立委名额等等,对原住民族的权利逐步强化,而在1997年的第四次修宪中,则是首度在原住民条款中出现「依其民族意愿」文字,成为原住民主张自治的合宪性来源之一。其中,自1996年以降「原住民自治议会」的筹组行动,更可以看出原住民在这项议题上的动员力量。2003年,立法院更通过十五条原住民区域自治法草案,具体保障原住民建立自治区的可能性,可视为原住民自治运动的一大里程碑。阿里山乡的邹族与兰屿的达悟族,皆成为率先建立自治区的可能地点。

参考资料

    http://.fonglin.gov.tw/web/law01.htm http://.geo.ntnu.edu.tw/geoweb/perildical/ntnu/rshrpt/no31/g_n_rsh31_2000-6.htm http://.npf.org.tw/PUBLICATION/IA/092/IA-R-092-001.htm余明德,1998,〈建构中的民族议会〉《台湾原住民民族权、人权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台北:台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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