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常识

公地放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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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将公有出租耕地放领给现耕佃农的政策。公地放领可分为三阶段:(一)1951-1976年办理的早期放领;(二)1989年的专案放领;(三)1994-2006年的续办放领。

第一阶段放领,是将1945年政府接收的日人土地以公有地的名义让农民承购。政府接收自台湾总督府、会社、日人私有耕地176,021公顷,约占全台耕地的1/5。根据中华民国宪法第142条规定「国民经济应以民生主义为基本原则,实施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以及贯彻宪法第143条第4项,国家对於土地之分配与整理「应以扶植自耕农及自行使用土地人为原则,并规定其适当经营面积」的精神,台湾省政府在1951年公布「台湾省放领公有耕地扶植自耕农实施办法」,规定每户承购面积以水田2甲或旱田4甲为限,放领地价为土地正产物年收获量的2.5倍,分10年以实物偿付,缴清地价後就可取得土地所有权。

自1951年至1976年共办理9期,合计1948年的试办部分,共放领138,957公顷,承领农户286,287户。放领公地之地价收入,计有稻谷367,366,416公斤,甘薯1,254,768,525公斤,全数由台湾土地银行经收後拨作扶植自耕农基金。1976年9月行政院有监於公地放领政策已与社会现状脱节,以行政命令终止办理公地放领。

其间农复会的农地改革专家雷正琪(Dr. J. Ladejensky)批评公地放领计画与需要相差甚远,流於形式,主张将台糖公司保留地全数拨售於民,但不被政府接受。

第二阶段放领,是1989年以专案方式办理台中县示范林场等三处的放领,面积约11,650公顷,承领农户8,116户。

第三阶段放领,是1994年根据「公有土地经营及处理原则」第八点规定,在1976年以前已有租赁关系的都市计画地区之外的公有耕地,得有条件的办理放领。2005年根据「国土复育策略方案暨行动计画」,停办公有山坡地放领,2006年停止公有平地耕地的放领。本阶段完成放领者,面积共有335公顷,承领农户1,745户。

中文关键字:公地放领 , 土地改革 , 公地 , 农民 , 政府

英文关键字Sale of Public Land , Land Reform , Public Lands , Farmer , Government

参考资料

    邓文仪。1955。《台湾省实施耕者有其田纪实》。台北:中央文物供应社。刘宁颜编。1989。《台湾土地改革纪实》。南投:台湾省文献委员会。国史馆。1988。《土地改革史料》。台北:国史馆。萧铮。1980。《土地改革五十年:萧铮回忆录》。台北:中国地政研究所。 http://.landreform.org.tw/html/02-06.htm#chap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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