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常识

社会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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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政府或民间针对贫弱急难者所采行的援助行为或改善措施。社会救济事业有由官府出资、倡导者,亦有来自民间的资金援助以及管理者。无论官办或民营,多出於恻隐之心,以施舍为主,和近代福利国家或社会连带责任的理念不同,故一般亦称之为慈善事业。

清代台湾的社会救济事业约可分为五类:(一)贫困救济,包括养济院、普济堂、栖流所、留养局、恤嫠局,以收养鳏寡孤独残疾无告之人,如台湾县普济堂、彰化救济院(专收麻疯病人);(二)弃婴救济,以收容弃婴、赤贫儿的育婴堂为主,如嘉义育婴堂、艋舺育婴堂、枋桥保婴局等;(三)行旅救济,针对行旅之保护或供其方便的设施,包括义渡、舖路、造桥、建路亭等,如大甲义渡、恒春五里亭;(四)丧葬救济,以埋葬无主枯骨或因贫无以为葬之义塚为主,而旁及各种丧葬救济,如运柩,及寄收枯骨之坛、万善同归所等;(五)医疗救济,以义诊贫病为主,如彰化养善所、新竹福长社,以及长老教会传教士马雅各、马偕所创设的医院等。

此外,官设的社仓、民办的义仓,负有赈灾救恤之责;官民倡导兴学的启蒙教育机构,如义学、书院等,也可归为广义的社会救济事业。

社会救济事业是以解决社会问题为目标,因此可以从救济事业内容的变化,观察社会的演变过程以及问题。依据历史学者戴文锋的研究,清代台湾的社会救济可分三期。第一期自清初至乾隆末期,以传统的贫困救济事业为重心,义渡和义塚之设置尚未普遍,育婴、医疗等事业亦未开始。此期是初始阶段,反映了台湾移垦社会的特色。第二期自嘉庆至咸丰年间,各项救济事业同时开展,是台湾社会从移垦到定居的过渡阶段。第三期自同治年间至割台为止,此期之育婴堂急遽增加,运柩措施渐废,医疗与妇女救济事业崛起,显示台湾进入定居社会。

社会救济事业的主要贡献是,藉由施善行为,尝试重整社会秩序,维护既存的社会文化价值。清代社会救济设施普遍存在,慈善观念也深入人心,但却无法满足和解决社会问题。

中文关键字:社会救济 , 慈善事业 , 育婴堂 , 义渡 , 义塚

英文关键字social relief , charity , orphanage , gratuitous supplement for voyageurs , gratuitous graves for the anonymous dead

参考资料

    戴文锋。1991。〈清代台湾的社会救济事业〉。硕士论文,成功大学历史语言研究所。梁其姿。1997。《施善与教化:明清的慈善组织》。台北:联经。李健鸿。1997。〈边陲统制与伦理教化:台湾社会救济体制形成之研究(1683-1945)〉。博士论文,台湾大学社会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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