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常识

司法组织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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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隶属行政院、违反宪法规定的宪政争议。国民政府於1946年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达成12项宪草修改原则,其中第四项规定:司法院即为国家最高法院,不兼管司法行政,由大法官若干人组织之。同年制定中华民国宪法时,亦根据近代立宪主义的「权力分立」原则,将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权分章加以规定。1947年修订的「司法院组织法」,规定「司法院分设民事庭、刑事庭、行政诉讼庭」,但未实施即修正,维持训政时期的制度,地方法院、高等法院隶属於行政院司法行政部。行宪後,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未依宪法规定调整,司法院也未成为最高审判机关,而形成违宪争议。

监察院在行宪不久即针对法院隶属问题声请释宪,但并无下文。1958年「总统府临时行政改革委员会」认为此一制度与宪法规定不符,经蒋中正总统批示後,交由行政院长与司法院长协商改革事宜。1960年8月15日,大法官「释字第86号」解释文指出:「宪法第七十七条所定司法院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掌理民事、刑事之审判,系指各级法院民事、刑事诉讼之审判而言。高等法院以下各级法院及分院既分掌民事、刑事诉讼之审判,自亦应隶属於司法院。」但蒋中正并不同意此一改革,遂予以搁置。

直至1978年底,国民党当局开始着手进行司法体系的调整。1980年6月,修正「司法院组织法」、「法院组织法」,并制定「法务部组织法」,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才改隶司法院。但是,司法院仍未成为最高审判机关。

2001年10月5日,大法官释字第530号解释文指出:「….惟依现行司法院组织法规定,司法院设置大法官十七人,审理解释宪法及统一解释法令案件,并组成宪法法庭,审理政党违宪之解散事项;於司法院之下,设各级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是司法院除审理上开事项之大法官外,其本身仅具最高司法行政机关之地位,致使最高司法审判机关与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分离。为期符合司法院为最高审判机关之制宪本旨,司法院组织法、法院组织法、行政法院组织法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组织法,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二年内检讨修正,以副宪政体制。」

然直至2009年时,「司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仍未修正,司法院组织及定位也未调整。

中文关键字:司法院 , 「司法院组织法」 , 「法院组织法」 , 大法官会议释字第86号解释文 , 大法官会议释字第530号解释文

英文关键字Judicial Yuan , The Organic Act of Judicial Yuan , The Organic Act of Courts , J.Y.Interpretation No. 86 , J.Y.Interpretation No. 530

参考资料

    司法院史实纪要编辑委员会编。1982。《司法院史实纪要(第一册)》。台北:司法院。林纪东。1983。《大法官会议宪法解释析论》。台北:五南图书。司法院。1998。《大法官释宪史料》。台北:司法院大法官书记处。薛化元等。2003。《战後台湾人权史》。台北:国家人权纪念馆筹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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