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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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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宪法、法律及其他法规范进行司法裁判之国家权力。司法权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之审判,公务员惩戒、宪法解释、法律命令统一解释、司法行政权等。

-初年之民、刑诉讼采四级三审,设初级审判厅(未及设置之县,则由县知事兼理司法)、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及大理院。1914年(-3年),裁撤初级审判厅,改於地方审判厅内设简易庭。行政诉讼、公务员惩戒,分由平政院及肃政厅掌理,司法行政则归-。

国民政府成立之初,仍以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掌理民、刑诉讼,四级三审。1927年,大理院改制为最高-,各审判厅改称-。1928年司-成立,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设正副院长各一人。1932年,-组织法、行政-组织法相继公布(1935年施行),改民、刑诉讼为-三审;行政诉讼则由行政-掌理,采诉愿前置主义,一审终结。公务员惩戒事项,由中央、地方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掌理。法令解释权,则由司-会议行之。司法行政部负责司法行政,初隶属司-,几经变革,改隶行政院。

现行中华-宪法仍以司-最高司法机关,下辖最高-、行政-、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分掌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之最高审判权及公务员惩戒。司-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院长综理院务并监督所属机关。另设有-官17人,任期9年,以会议形式解释宪法及统一解释法令,均由总统提名、监察院同意。但高等-及地方-之监督,仍由司法行政部(今法务部)负责。1980年6月审检分立後,各级-方改隶司-,至此,司-始有完整之司法行政权。

1992年修宪,正副院长及-官同意权由国民大会行使,-官并得组成宪法法庭审理政党违宪解散事项。1997年,-官任期改为8年,个别计算,不得连任,并减为15人,以其中2人并任正副院长,此外,司-有独立编制预(概)算权,行政院不得删减。2000年起,-官之人事同意权改由立-行使,非法官转任之-官,不得享有终身职待遇保障。

1990年代起,司-推动「司法改革」,民事诉讼程序增设小额诉讼类型、扩大简易案件范围,实行集中审理,修正上诉要件及程序。强制执行、破产、消费者债务清理、非讼、公证制度等制度,亦大幅修正;刑事诉讼程序,将以往职权主义之诉讼架构改为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大幅修改强制处分、证据法则、简易程序有关规定。行政诉讼程序改采二级二审,增加诉讼类型,设置智慧财产-,实施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新制等。

中文关键字:-官(宪法诉讼)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司法行政

英文关键字Constitutional Justice , Civil Justice , Criminal Justice , Administrative Justice ,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参考资料

    司-史实纪要编辑委员会。1982-2007。《司-史实纪要(1-5)》。台北:司-。陈新民。2005。《宪法学释论》。台北:三民。汪楫宝。1954。《-司法志》。台北:正中。钱端升、萨师炯等着。1946。《-政制史(上)》。台北:商务。荆知仁。1984。《中国立宪史》。台北:联经。 司-官方网站。-ttp://.judicial.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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