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常识

动员戡乱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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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因应「全国总动员以戡平叛乱」之需要而建构之非常体制。1947年(民国36年)7月4日国民政府在与共产党停火谈判破裂後,国务会议通过以处字第722号训令发布「厉行全国总动员,以戡平叛乱」案。7月19日公布施行「动员戡乱完成宪政实施纲要」,使全国进入「动员戡乱时期」,并在全国各地先後宣布戒严。1948年5月10日,第一届国民大会依修宪程序所制定之「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公布施行,动员戡乱体制正式取得宪法依据。

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历经数次修正,对宪政体制造成极大破坏。1960年,为因应蒋中正总统三连任之需求,乃冻结宪法之规定,使总统连任无次数限制。1966年,更授权总统设置动员戡乱机构(国家安全会议及国家安全局),决定动员戡乱大政方针,并授权其调整中央政府行政机构及组织(设人事行政局)。1972年,授权总统订颁办法充实中央民意代表机构,创设中央增额民意代表增补选制度,以补强长期未改选的「万年国会」之正当性。

动员戡乱体制下,直接根据临时条款授权制定之法令极少,例如:「动员戡乱时期自由地区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额办法」、「动员戡乱时期国家安全会议组织纲要;大多数冠有「戡乱时期」或「动员戡乱时期」之法令,并非由其授权制定。然而,此等法令却对人民权利施加极大限制,例如「惩治叛乱条例」(1949年)、「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1950年)、「戡乱时期贪污治罪条例」(1963年)、「动员戡乱时期检肃流氓条例」(1985年)、「动员戡乱时期国家安全法」(1987年)、「动员戡乱时期集会游行法」(1988年)等,均属着例。

1991年4月30日,总统明令宣告「动员戡乱时期」於5月1日终止,并废止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1992年8月,立法院陆续废止相关法令,动员戡乱体制於形式上正式结束。但诸多法令仅以摘去「动员戡乱时期」之限时法名称方式修正,保留内容而继续施行。

中文关键字:「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 , 终止动员戡乱时期 , 总统连任限制

英文关键字Temporary Provisions Effective During the Peroid of National Mobilization for Suppression the Communist Rebellion , termination of the Period of mobilization for suppression of the Communist Rebellion , two-terms restriction of the President

参考资料

    丘宏达、法治斌、苏永钦。1990。《我国非常时期法制研究》。台北:二十一世纪基金会。薛化元、陈翠莲、吴鲲卤、李福钟、杨秀菁。2003。《战後台湾人权史》。台北:国家人权纪念馆筹备处。薛化元。2006。《自由化民主化:台湾通往民主宪政的道路》。台北:日创社。薛月顺、曾昌沧、许瑞浩编。2000。《战後台湾民主运动史料汇编(一)从戒严到解严》。台北:国史馆。徐世贤、陈焕生。1995。《刑事特别法实用》。台北:月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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