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常识

「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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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期侦办与审理匪谍相关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条文共15条,1950年6月公布,1954年12月修正部分条文。本条例原为动员戡乱时期的特别法,因此在1991年5月1日动员戡乱时期宣告终止後,应即丧失法源。但行政院在5月23日行文立-,指称系因「惩治叛乱条例」於5月22日明令废止,故「检肃匪谍条例」丧失依据,而立-则於次日通过废止本条例。

本条例为政府情治机关检肃匪谍主要的法律依据。「匪谍」并不局限於中国-党当局派遣来台的工作人员,而是泛指「惩治叛乱条例」中所谓的叛徒或是与叛徒通谋勾结之人。治安机关对匪谍及有匪谍嫌疑者,除了可以逮捕,并可针对其身体、住宅或其他相关处所进行搜索,并得以检查扣押其邮件、电报、印-品、宣传品或其他文书图书等。嫌疑人被捕之後,除罪证显着者依法审判外,未有显着罪证者,也可不必依「无罪推定」原则处置,只要经最高治安机关认定情节轻微而有感化必要者,即可直接交付感化。

此一法律规定,使得不少-异议者被以匪谍嫌疑者的方式侦办审理,本法中规定凡知匪不告者,亦处以1年以上7年以下-,遂使得假匪谍事件也可能牵连-异议者。而在本法中明定匪谍牵连案件,不分犯罪事实轻重,一概由匪谍案件审判机关审理,也使得匪谍嫌疑者或匪谍案件皆受到军法审判,而无法受到在司法审判中应有的保障。

中文关键字:匪谍 , 军法审判 , -犯 , 「惩治叛乱条例」 , 动员戡乱时期

英文关键字Communist agents , military trial , political prisoner , Betrayers Punis-ment Act , Period of National Mobilization in Suppression of Communist Rebellion

参考资料

    -社编。1991。《-》,5月18日。联合报社编。1991。《联合报》,5月19日。-时报社编。1991。《-时报》,5月19日。自立晚报社编。1991。《自立晚报》,5月24日。林山田。1996。《五十年来的-法制(1945-1995)》。台北:林山田发行。薛化元等。2003。《战後--史》。台北:国家-纪念馆筹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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