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常识

劳工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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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受雇劳工为纳保对象的社会保险制度。简称劳保。保障内容分为普通事故与职业灾害两大类:普通事故保险包括生育、伤病、残废、老年及死亡给付;职业灾害保险包括伤病、医疗、残废、老年及死亡给付。其保险费率,普通事故保险采弹性费率的设计,由主管机关按被保险人当月之月投保薪资之6.5%-11%拟定,报请行政院核定;职业灾害保险依职业灾害保险适用行业别之费率表(每三年调整一次)而订,若雇用人数达一定规模者,保险费率则会根据过去职业灾害给付状况调整。

其保险费分担,普通事故保险由雇主与被保险人各分担70%与20%,政府补助10%(职业工人自负60%,政府补助40%;渔民自负20%,政府补助80%);职业灾害保险费则基於「无过失原则」,全额由雇主负担(职业工人自负60%,政府补助40%;渔民自负20%,政府补助80%)。

劳保是台湾最早的社会险制度,成立於1950年,依据「台湾省劳工保险办法」开办,在制度上属於「地方性」制度。1958年7月,颁布「劳工保险条例」,劳保成为全国性的制度。最早的保障内容仅包括伤病、残废、生育、死亡与老年五项给付,1956年第三次修正「台湾省劳工保险办法」,新增疾病给付。

1950-1958年间,除了劳工保险办法外,另针对无一定雇主之职业工人与渔民,颁布「台湾省职业工人保险办法」与「台湾省渔民保险办法」,其保险内容与「台湾省劳工保险办法」相同。职业工人与渔民在1958年「劳工保险条例」成立时被定为强制被保险人。

中文关键字:普通事故保险 , 职业灾害保险 , 无过失原则 , 渔民保险 , 职业工人保险

英文关键字Ordinary Insurance , Occupational Accident Insurance , Principle of Liability without Fault , Fishermen's Insurance , Worker's Insurance

参考资料

    柯木兴。2000。《社会保险》。台北:中国社会保险学会。吴凯勳。1993。《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现况分析及整合问题》。台北:行政院研考会。曾妙慧。1996。〈台湾における「劳工保险」の成立と展开:1950年の导入から1988年の第4回の修正まで〉。《东京商科大学研究年报经济学研究》,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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