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常识

「奖励投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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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1990年政府为奖励投资、加速经济发展而实施的法令。在1960年「进口替代」工业化政策的後期制定,奖励范围包括制造业、手工艺业、矿业、农林渔畜业、运输业等,重点在於提倡产品自制率;其後经济发展政策转为「出口扩张」,本条例配合修正,以加速资本折旧并鼓励公司股票上市;及至1980年第二次进口替代时期,本条例再度修正,以发展策略性工业为重心。

各阶段之奖励重点不同,惟奖励工具大致类似,主要包括:减免税捐、投资抵减、提高保留盈余额度;设立行政院开发基金,政策性投资於政府所鼓励的产业,及指拨营运资金与开发银行搭配,提供低利贷款;开发工业区以协助工业兴办人取得土地等。

减免税捐范围,包括营利事业所得税、综合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等。生产事业的营利事业所得税从最高限额的32.5%降为18%。1961年2月公布「减免营利事业所得税奖励标准」,包括公用工矿、重要运输事业等合於奖励标准者,得减免营利事业所得税,对民营企业的快速发展发挥激励作用。

奖励项目早期偏重劳力密集的产品,1980年代以後为配合推动策略性工业,大幅增加机械、电子业之项目,对产业结构的调整,产生极大的影响,惟由於产业与经济发展有其阶段性,因此奖励之重点以产业设立与扩充为目标,如新设工厂5年期间免营利事业所得税,而受奖励对象须合乎政府所设之条件,但此种选择产业奖励的方式,被视为干预市场机制,影响资源之有效利用,因此1990年第三阶段奖励期满後,不再延长实施,改以功能性(研究发展、污染防治、员工训练、行销)奖励为主的「促进产业升级条例」取代。

中文关键字:奖励投资条例 , 营利事业所得税 , 投资抵减 , 进口替代 , 出口扩张

英文关键字Act of Encouragement of Investment , Profit-seeking Enterprise Income Tax , Investment Credit , Import substitution , Export expansion

参考资料

    李国鼎、陈木在。1987。《我国经济发展策略总论》。台北:联经。刘邦琨。1975。《奖励投资法令汇编》。萧峰雄。1994。《我国产业政策与产业发展》。台北:远东经济研究顾问社。张庆辉。1989。《奖励投资条例赋税减免措施之研究》。台北:财政部赋税改革委员会。孙克难。1985。〈-地区奖励投资条例及其经济效益评估〉。收於《-工业发展-集》。马凯主编。台北:联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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