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常识

清国人-上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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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治-後,针对清朝人民来台活动而制定之法令。-5年9月6日以日令第22号颁布。全文共8条,规定清国人民渡台须於基隆、淡水、安平、打狗(高雄)四港登岸,凡因商业或私人因素须来台者,须有清朝所属官厅发给之旅券(类似-)或证明书,旅券上须登载乡贯、姓名、职业、年龄及来台目的;清朝政府官员则须持有清朝政府发给之派遣通告。来台後须随身携带上述文件俾接受各地方官厅检查。同时以治安理由管制特定行业及劳动者来台。并规定此条例自-6年元旦开始实施。

参考资料

    〔★-总督府警务局编,《-总督府警察沿革志Ⅱ》,1986复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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