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常识

处理汉奸案件条例(惩治汉奸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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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7年7月7日中日战争爆发,8月国民政府-委员会公布惩治汉奸条例,成为战时惩治汉奸罪行的法律依据。该条例於1937年12月第一次修正通过,1938年 8月再度修正并公布之。-投降後,国民政府於1945年11月23日颁布处理汉奸案件条例,就汉奸定义、审判对象、法律适用、与党政军和司法单位权责划分等问题,分别加以规范,重行制订惩治汉奸条例,并於12月6日公布之。1946年3月及1947年4月两度修正通过惩治汉奸条例。战後公布的新版惩治汉奸条例内容主要针对汉奸通敌之犯意与行为,订出量刑标准,例如,第2条列出14项有关「通谋敌国、反抗本国」的具体罪状,情节重大者处死刑或-,轻者处5年以上-。除此以外,惩治汉奸条例也针对诬告、查封没收汉奸财产与曾在伪组织任职但犯行未达本条例惩处标准者1年内不得担任公职候选人或公务员等节,作出具体规定。

参考资料

    〔★司法行政部,《战时司法纪要》,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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