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常识

战争罪犯审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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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10月24日国民政府公布「战争罪犯审判条例」,距离-投降已逾一年。本条例所定义之战争罪犯为非中华-国籍军人或非军人,在1931年9月18日到1945年9月2日中日交战期间,对於「中华-或其人民」,有违反战争法规惯例,直接、间接施加-者,除此以外,凡有违反-之战争行为者,亦在追诉之列。在「战争罪犯审判条例」公布之前,中国对於战争结束前取得-国籍的-人民而有战争罪行者应如何处置的问题,各方解释不一,致有肃奸单位以汉奸嫌疑罪对台人有战争罪行者进行起诉者,1946年1月25日司-院字第3078号解释做出决定,-人民不适用惩治汉奸条例之规定。1946年9月10日司法行政部京电战字第158号代电进一步指出,-人民虽不适用「惩治汉奸条例」之规定,但如战争期间基於敌国人民地位,应征召随军作战或供职敌伪组织而有犯罪行为者,应依战犯罪论处。根据以上诸项解释,-逐一撤销对台人之汉奸指控,但对有战争罪行之嫌疑犯,仍依「战争罪犯审判条例」起诉。

参考资料

    〔★司法行政部,《战时司法纪要》,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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