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常识

公地放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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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指政府原已出租给农民之公有耕地,由承租佃农承购,而达到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以贯彻宪法第143条第4项「国家对於土地之分配与整理,应以扶植自耕农及自行使用土地人为原则,并规定其适当经营面积」的扶助自耕农精神。战後台湾土地的改革过程中,继1949年实施耕地三七五减租,又在1951年办理公有出租耕地放领,扶植佃农为自耕农,以为实施耕者有其田之先导。在实施公地放领以前,共有18万余甲公有耕地(1甲相当於0.97公顷),约占全省耕地总面积的20%。从1951年至1975年共举办9期公地放领,并於1976年补办第9期未完成部分,共放领近14万公顷公有耕地,承租户约达30万户。1976年9月24日行政院有监於公地放领政策已经和社会需要有所脱节,遂以行政命令终止办理公地放领。1989年又专案办理放领,面积达1万3000多公顷,但因放领地价远较市价为低,承领人在取得所有权之後再次移转,以获得价差;即使没有再次移转之土地,其超限利用及违规建筑房舍者亦相当严重。

参考资料

    〔★内政部委托研究,《公地放领政策之研究》,2000〕〔→土地改革、台湾省放领公有耕地扶助自耕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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