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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金山和约」规定日本投降的相关事宜,其第二条规定,日本必须放弃「对於台湾及澎湖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然而放弃权利只能为一次之行使,因此,在「台北和约」中,乃表明依照旧金山和约第二条,日本已经放弃对台湾、澎湖。但由於「旧金山和约」未指明台湾、澎湖让渡与何国,因此长期以来除了主张台湾独立的部分人士,据此提出台湾地位未定的主张(也有人主张台湾主权就此归属台湾人民);即使主张台湾属於中华民国(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者,也有学者从国际法的角度,逐渐放弃由「开罗宣言」及「波茨坦宣言」立论,改由旧金山和约来进行论述,根据「先占」原则,中华民国持续统治台湾,因而拥有台湾的主权。
在日本国会审议「台北和约」的过程中,外务省官员答覆有关本和约的效力范围时曾明白指出,本和约的签订并不代表日本承认台湾、澎湖归属中华民国。「台北和约」条文也定义中华民国国民「应认为包括依照中华民国在台湾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将来可能施行之法律规章而具有中国国籍之一切台湾及澎湖居民及前属台湾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而也有历史学者认为,根据「台北和约」,台湾已经归属中华民国。
中文关键字:「台北和约」 , 台湾地位未定论 , 台湾归属问题
英文关键字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 , The Uncertainty of Taiwan's Status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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