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常识

「中美共同防御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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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与美国签订的军事协防条约。1953年1月,艾森豪就任美国总统,3月,中华民国政府透过驻美大使顾维钧试探签订共同防御条约的可能性。经过交涉之後,美国驻华大使蓝钦於12月收到接下中华民国政府提出的条约草案。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金门发动「九三炮战」、美国与菲律宾、泰国等签订「东南亚公约组织条约」後,美国对共同防御条的态度转趋积极,於10月通知中华民国政府进行谈判。

历经9回合的谈判,12月3日,由外交部长叶公超与美国国务卿杜勒斯,在华府正式签字。条约全文共10条,主旨在於对抗侵略、维持和平。透过此一条约,台湾正式被纳入美国的防卫体系。由於美方担心被卷入「国共战争」,在换文中表明未经美国同意,中华民国政府不得从台湾、澎湖或外岛使用武力;也不能将装备由台湾运往外岛。

美国官方的纪录显示,纵使签订共同防御条约,美方并不承认台湾、澎湖已经归属中华民国。虽然在「领土」的内涵上,条约第六条规定:中华民国应指台湾与澎湖,未包括金门、马祖等外岛,显示美方认为金门、马祖的国际地位不同於台、澎,而将之与台澎切割。条约中所指的美国领土,是指西太平洋区域内在其管辖下之各岛屿,这些领土许多并非美国所有,只是其行使行政权的托管地。换言之,本条约中的「领土」有其特殊之意涵,与一般领土的意义并不相同。在取得条约保障之後,蒋中正总统统治的外部正当性大增;但其试图「反攻大陆」之期待,则因无法取得美国的支持,而难以实现。

本条约维系台湾与美国军事协防基本架构达25年,随着美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并启动废约行政程序後,於1979年12月31日自动失效。台湾在军事上的防御需求,改由美国国会所通过的「台湾关系法」所规范。

中文关键字:杜勒斯 , 反攻大陆 , 「台湾关系法」 , 中美关系

英文关键字John Foster Dulles , counterattack against the mainland , Taiwan Relations Act (TRA) , Sino-American relation

参考资料

    张淑雅。1994。〈中美共同防御条约的签订:1950年代中美结盟过程之探讨〉。《欧美研究》,24(2):51-99。张淑雅。1998。〈蓝钦大使与1950年代的美国对台政策〉。《欧美研究》,28(1):193-262。王景弘。2000。《采访历史:从华府档案看台湾》。「本土与世界丛书」39。台北:远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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