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常识

中美共同防御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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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中华民国迁台後与美国所签订的第一个正式条约,1954年12月2日签订,次年3月3日生效,1979年12月16日国府与美国断交一年後终止。在终止前,此防御条约为美国支持中华民国的法理依据,也是美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敌对的象徵。但条约缔结的过程,却显示美国为了保持行动弹性而不愿与中华民国签订正式的盟约。直至第一次台海危机爆发,美国打算在联合国安理会提出停火案以保持台海现状,才以缔结共同防御条约为条件,希望换取蒋介石不否决该案,此条约因此与安理会停火案成为美国维持台海现状的双轨政策之一。条约谈判过程明白显示了美国打算扩大对台湾军事部署与行动的控制,与国府极力争取至少表面上平等互惠的立场。条约主体共10条,内容与美国和其他太平洋地区国家签订的防御条约类似,主旨在对抗侵略、维持和平。美国对国府的控制则包含在不须立法机构批准的防约换文中,指出大规模调动与使用武力须经双方协议。论者指责条约限制了国府反攻大陆的自主性,但此约让中华民国正式成为美国盟邦,与其他太平洋地区国家地位相若,对维持中华民国的国际地位帮助相当大。

参考资料

    〔★张淑雅,〈中美共同防御条约的签订:一九五○年代中美结盟过程之探讨〉,《欧美研究》,24卷2期,1994〕〔→安理会停火案、台海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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