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常识

「促进产业升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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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产业升级、健全经济发展而制定的特别法。延续「奖励投资条例」之立法精神而设。自1980年代中期开始,由於面临新台币升值、工资上涨以及土地成本等问题,劳力密集产业逐渐丧失竞争优势。政府部门以加速产业升级、提高产品附加价值等方式作为因应。1989年3月经济部提出「促进产业升级条例草案」,取代原有之「奖励投资条例」。经立法院三读通过後,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促进产业升级条例」共计8章72条,重点包括:(一)租税减免,但奖励适用范围尽量减少,改以产业之投资行为为奖励标的,例如研究发展、人才培训、自动化等,均予奖励;(二)原已设置之行政院开发基金,继续沿用,并扩大其功能;(三)技术辅导,由政府捐助成立之技术辅导单位或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以补助方式,推动产业技术研究发展计画;(四)工业区之设置,由政府协助徵收、取得土地或利用公有地设置工业区;(五)创业投资,由主管机关辅导创业投资事业,以协助国内中小科技事业创业发展,促进整体产业全面升级;(六)营运总部,以免徵营利事业所得税之方式,鼓励公司运用全球资源,进行国际营运布局,在国内设立达一定规模且具重大经济效益之营运总部。

「促进产业升级条例」自施行以来,对台湾经济发展有一定贡献。但条例内的租税优惠及土地取得等措施,则有违反租税中立、违反市场竞争机制,及经济资源配置不当等缺失。

中文关键字:产业升级 , 租税减免 , 技术辅导 , 工业区之设置 , 创业投资

英文关键字industries-upgrading , tax benefits , technical assistance , establishment of industrial districts , venture capital

参考资料

    立法院秘书处编。1990。《立法院公报》,79(76)。李国鼎口述,刘素芬编。2005。《李国鼎:我的台湾经验》。「实战智慧丛书」313。台北:远流。陈维曾。2000。《法律与经济奇蹟的缔造:战後台湾经济发展与经贸法律体系互动之考察》。「新世纪法学论丛」。台北:元照。 经济部工业局。.moeaid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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