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常识

中华民国宪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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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民国宪法建构的国家体制。国民政府时期,依据孙中山的三民主义纲领、五权宪法架构,於1936年5月5日制定公布「中华民国宪法草案」(通称「五五宪草」),作为宪法的蓝图。五五宪草虽强调直接民权,但国民大会所行使的是间接民权,拥有选举总统、立法委员等权力,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皆须向其负责,此与近代立宪主义强调的权力分立制衡原理大相迳庭,又因标榜「三民主义」而造成其他党派的不满。

1946年1月在重庆召开政治协商会议,针对宪法体制的设计,通过「十二项宪草修改原则」。国民党在各党派杯葛制宪下,为避免一党制宪,遂同意以「政协宪草」为蓝图,於12月25日制定中华民国宪法。

1947年宪法公布後,尚未行宪,7月宣布全国进入动员戡乱时期,1948年4月,为了处理行宪与动员戡乱并存的问题,第一届国民大会制定「动员戡乱临时条款」,赋予总统在行政院院会决议之後,得以不受宪法有关紧急命令及戒严程序的拘束,作出紧急处分。

此一宪政体制原本是依据1946年中华民国的主权范围与制宪时疆域,但在1949年中华民国政府退守台湾後,宪法领域与国家实际统治领域出现极大的落差。迁台初期,「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并未对宪政体制造成重大侵害,出现较大问题的是,在行政院的要求下,立法院未制定「省县自治通则」,而冻结宪法所规定的地方自治;应隶属司法院的地方法院与高等法院,仍隶属行政院,司法院未能最高法院化,违背中华民国宪法制定的本旨,权力分立原理遭到本质上的破坏。而在行宪後选出的第一届中央民意代表,长期未能改选形成「万年国会」,亦使民主政治无法落实。此外,国民政府在1928年施行「训政时期」所制定而带来台湾的违宪法规、动员戡乱体制、1949年开始实施的戒严体制,则使基本人权无法受到保障。

1960年3月,在国民党当局主导下,由第一届国民大会修订临时条款,使蒋中正总统在5月20日第二任总统任期届满後,得以不依宪法本文规定,继续连任,是临时条款侵害宪法体制的重大关键。1966年3月,第一届国民大会再修订临时条款,授权总统设立动员戡乱机构,成立国家安全会议,扩大总统的权限。1972年3月,临时条款最後一次修正,赋予长期延任的第一届中央民意代表行使职权的宪法依据,并建立增额中央民意代表体制。

在自由化、民主化改革以回归宪政体制的历程上,1987年解除戒严,是台湾自由化改革的重要开端。1991年终止动员戡乱时期、废除「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在自由化方面,立法院於1991年5月废止「惩治叛乱条例」,1992年修改「刑法」第100条,废止言论内乱罪;配合宪法增修条文,则先後推动国会全面改选、地方自治法制化及省市长民选与1996年总统直选,中华民国宪政体制与民主原则至此得以落实。

但是,司法院组织迄今仍然违宪,行政、立法部门的权力分立仍时有摩擦,总统与行政院长的权责分际不明,仍是中华民国宪政体制「实然」的问题。

中文关键字:五五宪草 , 五权宪法 , 「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

英文关键字May Fifth Constitution Draft , Five-Power Constitution , Temporary Provisions Effective During the Period of National Mobilization for Suppression of the Communist Rebellion

参考资料

    张耀曾、岑德彰编。1981。《中华民国宪法史料》。台北:文海。缪全吉编着。1991。《中国制宪史资料汇编:宪法篇》。台北:国史馆。薛化元。1993。《民主宪政与民族主义的辩证发展:张君劢思想研究》。台北:稻禾。薛化元等。2003。《战後台湾人权史》。台北:国家人权纪念馆筹备处。薛化元。2006。《自由化民主化:台湾通往民主宪政的道路》。「青少年台湾文库」。台北:日创社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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