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常识

九年国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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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年开始实施的九年义务教育。台湾的六年制国民教育始於日治时期,1941年(昭和16年)台湾总督府修正「台湾教育令」,将「公学校」、「小学校」等改为六年制的「国民学校」,自1943年起实施,1944年台湾学龄儿童的就学率约为71%。

1945年国民政府接收台湾。依据「中华民国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有受国民教育之权利与义务」。第一百六十条规定:「6岁至12岁之学龄儿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纳学费。其贫苦者,由政府供给书籍。已逾学龄未受基本教育之国民,一律受补习教育,免纳学费,其书籍亦由政府供给。」据此,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针对6-12岁之学龄儿童实施小学教育,小学教育机构为国民学校(简称国校,1968年改称国民小学)。小学毕业後的教育为初级中学(简称初中),分公立、私立两种,皆以联考方式招生。

随着1960年代经济的发展,社会各界对於受教权之需求日益强烈,教育部於1968年公布「九年国民教育实施条例」,将义务教育自6年延长为9年。「国民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凡6岁至15岁之国民,应受国民教育。」其教育机构称为国民中学(简称国中)。国中毕业後的教育为高级中学(简称高中)或高级职业学校(简称高职),非义务教育,1998年教育部公布实施「高中及高职多元入学方案」,以扩大提供国中毕业後的入学管道。

九年国民教育之实施,到了1986年(七十五学年度)国小毕业就读国中的比率为99%;国中毕业进入高中、高职的比率,2003年(九十二学年度)为95%,高中、高职逐渐达到普及化。有监於九年国民教育之成果,1997年教育部推动「国中毕业生自愿升学方案」,为12年国民教育预作准备;2003年举行的「全国教育发展会议」,决议「阶段性推动十二年国民教育」,2007年行政院宣布逐步推动十二年国教计画,内容包含13项子计画(22个方案),截至2008年4月,已发布实施「加额补助经济弱势私立高中职学生学费及高中职优质化辅助方案」等16个方案。

中文关键字:义务教育 , 国民基本教育 , 「国民教育法」 , 多元入学 , 十二年国教

英文关键字 , Elementary and Secondary Education , K-12 education

参考资料

    吴清山、高家斌。2005。〈十二年国民教育政策发展的回顾与展望〉。《教育资料与研究》,63:53-66。 1.中等教育司资讯网。http://.edu.tw/HIGH-SCHOOL/content.aspx?site_content_sn=8399。2.国立教育资料馆教育专题区-中等教育。http://.nioerar.edu.tw/education/secondary_edu.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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