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常识

原住民自治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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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住-在历经了清代、日据时期以及国民政府时代的部落-权力遭到行政组织削弱、强迫迁村、开发蕃地与宗教自由等问题後,引发了原住-要求自治的呼声。自1987年,由当时的-原住-权利促进会发起的「-原住-权利宣言」,明确要求原住民应有自治权,其後的一系列原住民社会抗争运动,即被人类学者谢世忠称为「原住-动」(aboriginali-)。曾担任该会会长的阿美族人夷将?拔路儿(刘文雄)将此系列运动定义为:「某一国家或地理区内祖先原来是族群生活领域内主人的地位,後来被外来族群征服并统治的原住民後裔,经由族群集体共同痛苦的经验、觉醒、意识型态之建立,以组织、行动,争取历史解释权、传统土地权与促进-、教育、经济、社会地位之提昇,及对文化、族群再认同之运动,运动的最终目标是追求原住-自决。」。

  之後各原住民团体陆续推展各种争取原住民权利的社会运动,在「还我土地运动」以及「原住民正名运动」的大旗之下,分别在1989年、1991年、1992年、1993年、1994年、1996年、1997年分别提出了不同的诉求与主张,包括增加原住民立委名额等等,对原住-的权利逐步强化,而在1997年的第四次修宪中,则是首度在原住民条款中出现「依其-意愿」文字,成为原住-张自治的合宪性来源之一。其中,自1996年以降「原住民自治议会」的筹组行动,更可以看出原住民在这项议题上的动员力量。2003年,立-更通过十五条原住民区域自治法草案,具体保障原住民建立自治区的可能性,可视为原住民自治运动的一大里程碑。阿里山乡的邹族与兰屿的达悟族,皆成为率先建立自治区的可能地点。

参考资料

    -ttp://.fonglin.gov.tw/web/law01.-tm -ttp://.geo.ntnu.edu.tw/geoweb/perildical/ntnu/rs-rpt/no31/g_n_rs-31_2000-6.-tm -ttp://.npf.org.tw/PUBLICATION/IA/092/IA-R-092-001.-tm余明德,1998,〈建构中的-议会〉《-原住民-权、-学术研讨会-集》台北:台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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