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常识

国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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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条约允许台湾住民选择其国籍。1895年(明治28年)清、日两国签订马关(下关)条约,其中第五条赋予居住於台湾的人民选择国籍的权利,可在两年期限内变卖财产迁离台湾,满两年後未迁移者均视为日本臣民。根据1897年3月公布的「台湾住民分限取扱手续」,台湾住民的定义为在台湾拥有居所者,除了长期居留台湾的住民外,从清国短期来台工作者亦有机会选择日本国籍。在国籍选择期间内,登记要迁出者约4,500人,约占总人口0.2%,台湾住民几近全部成为日本臣民。

依据1899年日本制定并在台湾施行的国籍法,选择留在台湾的住民正式拥有日本国籍,当其前往日本以外的国家居住时,即被称为「台湾籍民」。由於历史、文化因素,大多数台湾籍民系前往中国(清国/中华民国)华南地区,尤其是厦门、福州,在当地与其他外国籍的「籍民」一样,不受中国政府管辖,而受日本驻中国领事的保护。

在国籍选择期满後,以国籍确定时不在台湾或户口登记疏失等理由而提出日本国籍声请者相继出现。此外,为享有日本臣民在中国的优惠地位,包括免除纳税、不受中国政府行政监督等而冒用台湾籍民身分者亦不断发生。1909年,清国制定国籍法「大清国籍条例」及「国籍条例施行细则」。其施行细则第四条是否包含台湾籍民等,以及台湾籍民的法律上的定位,遂成为清、日两国必须谈判的问题。1910年8月,日本政府命令驻清日本领事馆以排除「假冒者」及确定台湾籍民为目的,实施调查同时制作台湾籍民名单,并於1912年公布之。然而,为了追求利益而同时拥有、使用两国国籍的台湾籍民仍然存在。1912年中华民国「国籍法」公布後,台湾籍民的法律定位,仍是中、日两国间的问题。

中文关键字:甲午战争 , 「马关条约」 , 国籍 , 治外法权 , 中国

英文关键字Sino Japanese War 1894-1895 , Treaty of Shimonoseki , Nationality , Extraterritorial Rights , China

参考资料

    黄昭堂着,黄英哲译。1999。《台湾总督府》。台北:自由时代。锺淑敏。2004。〈日治时期台湾人在厦门的活动及其相关问题〉,收於《走向近代》。台北:东华书局。栗原纯着,锺淑敏译。2000。〈台湾籍民与国籍问题〉,收於《台湾文献史料整理研究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南投:台湾省文献委员会。孙安石。2000。〈东アジアの国籍と近代:1920年代における「国民」をめぐる言説〉。小川浩三编。札幌:北海道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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