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常识

-住民去就决定日(国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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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马关条约第5条第1项之规定,-应於条约批准换文後两年以内,准许割让地之人民得自由处分其财产并得自由迁居异地,两年届满後若仍居割让地则视同为-臣民论。根据此条文,-总督府於-6年8月颁布「关於-住民之国民分限(身分)令」5条,规定台民得於-7年5月8日前自由离开-。因此是日即为-住民去就决定日。根据总督府的统计,在决定日前向殖民政府申报离开-者计有-00人,多属中上社会领导阶层。

参考资料

    〔★-总督府警务局编,《-总督府警察沿革志Ⅱ》,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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