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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物保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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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资产保存法」制定前,古物保存主要的法令依据。1912年(-元年)10月1日国民政府内务部为筹设「古物保存所」,1916年10月公布「保存古物暂行办法」,1924年因时局变更,未经议决即公布「古籍古物古蹟保存法草案」,1928年9月13日公布「名胜古蹟古物保存条例」等。

1930年6月7日国民政府正式颁布「古物保存法」,1931年7月3日公布「古物保存法施行细则」,成为当时中国文化资产保存的主要法令依据,但因时局动荡,并未发挥应有的效用,至国民政府迁台後,有关文化资产的保存仍一直无法成为政府施政的优先项目。直到1982年5月26日「文化资产保存法」正式公布施行,取代「古物保存法」後,-的文化资产保存制度才正式向前迈进一大步。

「古物保存法」全文共有14条,「古物保存法施行细则」则有19条,相关规定并不完整,依据「古物保存法」第一条规定:「本法所称古物,指与考古学、历史学、古生物学及其他文化有关之一切古物而言。前项古物之范围及种类由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定之。」事实上,有关古物之范围及种类,要迟至1935年6月15日公布「暂定古物之范围及种类大纲」後,才明订古物之种类共12种,且提出「古物之值得保存者,以下列3种标准定其范围:(一)古物之时代久远者。(二)古物数量罕少者。(三)古物本身有科学的、历史的、或艺术的价值者。」

「古物保存法」唯一的一次修正是1935年11月19日,修正第9条有关「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

中文关键字:古物 , 保存 , 文化资产

英文关键字antique , preservation , cultural properties

参考资料 许淑君。2002。〈-「文化资产」保存发展历程之研究-5-2001:以文化资产保存法令之探讨为主〉。硕士-,云林科技大学文化资产维护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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