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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族部落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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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邹人而言,一个完整的部落(-osa)包含了数个deno-iyu。Deno-iyu中的no-iu是指「某段时距」,意谓那个地方并非久居之地,只是「去几天」而已。邹人到deno-iyu居住,总是要在适当的时候或者是一定要回到大社(旧社,-osa)。这种邹族部落的组成原则是以一大社为中心,大社由几个氏族联合组成,由於邹族聚落的耕地狭小,人口很容易饱和,因此氏族的旁系多迁移他处,形成一个以大社为中心,周围环绕数个小社的部落组织,整合成一个受族人们认同以及是一个进行仪式的单位。一个完整的大社是以父系为主的氏族社会,全社共有一个基层的组织单位,以男子会所(kuba)为部落组织中心,求取族人间的共荣共生。

  邹族的聚落广泛的分散在曾文溪、陈有兰溪上游之间的山区河阶上。每一个聚落由数户至十数户不等的家庭组成,其中,是有单一聚落形成的单独地域组织者。但是最重要的单位是由数个聚落组成的-社会单位,每一个-社会单位都是有一个世袭的部落-(peongsi)作为-物。这一个由数个聚落组成的-社会单位,其中一定有个永为此-社会单位之核心的聚落称为大社(-osa),部落的-就居住在此地,单位中的其他聚落被称为小社(deno-iyu)。小社与大社有从属支配的关系,部落-经常指派其他世系群的成员迁於小社作为-,代为管理该小社。小社的成立是由於部落的人口增加或耕地的不足而导致的。虽然小社仅由耕作小屋(-unou)组成,但这是一种经济活动的表现。相反的,其部落的-与宗教活动就集中在大社。在邹人的观念里,拥有男子会所、神树(eono),就能够举行全部的祭仪(例如:粟祭、马雅斯比祭)。若再拥有头目、长老会议、氏族祭仓(emo no pesia)和固定的生活领域,这才算是一个大社,一个完整的-社会实体。

  所谓的小社指的是「暂时出去、离开一段时间(no-iu)」,所带出的意思是指该地只是暂居之处,真正的家是在大社。每年返大社参加小米收获祭时,小社必须携带农作物回本家,有时虽然只是象徵式的少量农作物,但绝对一定要带回去。大社本家房屋在修建时,小社各家亦必须回到大社协助本家一起修筑真正的家(emo)。邹族的聚落组成是极具有流动性的,纵使是一个很小的聚落,只要它能脱离大社的支配,自行举行祭仪,它就有可能成为一个独立的大社。相反的,不管一个大社具有多深厚的传统,只要有一天它的势力衰退至会受到其他大社的影响支配,甚至最後连祭典仪式也要与其他大社一起合并举行,这是这个大社已经算是废绝了,并且沦为其他大社的附属小社。

  每一个部落之间是以分水线或溪流为界,若无适当的分水线或溪流,则设置标志。在邹族的社会里,部落与-的所有地是分开的,也就是部落之地是由各氏族的所有地组合成的,而部落-世系群的所有地只是社地的一部份。如果有一氏族的所有地横越两个社地,则其管理使用权在於两社的族人,并且绝无越过社地耕植或狩猎的事情发生。许多疾病的致病因素都要回到大社来寻求解释,并在大社使用仪式来解除不幸的状态。邹族的部落很注重大小尊卑,因此小社对於大社有无条件提供服务的义务。

  小社可以盖建专供集会所用的会所,但是这不同於大社的男子会所(kuba),其内并没有头骨笼等事物,小社的会所只能称为「小屋」或「旁屋」(-e-u)。这类小社的建筑物虽有可能具备了大社男子会所的大小与形状,但仍不被视为一个-经济与宗教的象徵中心。大社的男子会所不但是生活与教育中心,更是部落整体的象徵,整个部落是由头目、-领袖、巫师和各大家族的长老所统领的。虽然小社头目的身分地位是具有传统性的,但由於信仰上的理由以及部落阶层关系的支持,使得大社的地位依然高於小社。这种大社与小社的阶层关系就呈现在小米的播种、收割及收藏中。小社的小米种必须取自大社本家的氏族祭仓(emo no pesia),不得私自存种撒播,必须在大社本家举行播种、收割仪式之後,小社才可以举行祭仪。无论如何,大社宗家头目的地位始终是比小社头目的高一等,因此不会发生村际的冲突。

  总而言之,小社并无独立自主的权利,无论在-、-、经济或宗教仪式上都要依赖大社。

参考资料

    <<台湾的原住民:邹族>>田哲益着 2. <<邹族>>王嵩山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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