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常识

「出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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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管理出版品的最高法源依据。1930年12月16日国民政府颁布「出版法」,以国民党政纲、政策和三民主义思想为最高指导原则,内政部为主要审理机关。1935年立法院通过出版法修正案,因条文变更太多、碍难施行,遭致各界反对,而未施行。1937年7月8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出版法」,将中国国民党(简称国民党)中央宣传部、内政部并列为主管单位,是战後初期施行於台湾的版本。

战後为因应行宪,行政院於1947年4月进行改组,增设新闻局,接收中央宣传部有关新闻、图书杂志登记等业务。10月,行政院临时会议公布「出版法」修正草案,开始进行修法。因各界对言论自由更加重视,致使修正案迟迟未能通过。至1949年,内政部乃先将出版法中有关「破坏中国国民党或」数字,及有关各级党部会核的规定删除,以符合宪政体制。

1952年4月9日,总统令修正公布「出版法」。增加「出版之奖励与保障」,而禁载事项则简化许多。主管机关为内政部。11月29日,「出版法施行细则」公布,其中第27条规定,政府得「调节辖区内新闻纸杂志之数量」,一般被视为报禁的法源。然而,报禁中有关「限张」的规定,早於1947年以行政命令先於中国施行,并於1950年12月1日於台湾落实。

新版出版法公布後,政府多次因该法太过宽松而有颁布其他辅助行政命令,或修正「出版法」之举,至1958年终颁布修正版本,增加「撤销登记」的处分规定。1973年为因应新闻局和内政部组织调整,再度修正,将内政部主管的「出版事业」,改由新闻局办理。

出版法虽为管理出版品的最高法源,但大部分的管制行动是由警备总部依据相关的出版物管制办法,或国民党透过非正式的管道干涉媒体报导等方法来处理。1987年解严後,警备总部退出出版品管制,报禁废除,新闻局和出版法才取回对出版品的主管权。1997年为因应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写WTO)的需要,出版法再度修订,取消国与国间的互惠规定,赋予外籍人民依法声请发行出版品的权利。其後,新闻局多次邀集业界讨论出版法存废问题,经立法院审议通过,由总统於1999年1月25日宣布废止。

中文关键字:出版法 , 新闻自由 , 言论自由 , 新闻局 , 内政部

英文关键字Publish Law , freedom of the press , freedom of speech , Government Information Office ,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参考资料

    杨秀菁。2005。《台湾戒严时期的新闻管制政策》。台北:稻乡。立法院秘书处编。1997。《立法院公报》,86(17)。立法院秘书处编。1998。《立法院公报》,87(45)。总统府编。1997。《总统府公报》,6154号。总统府编。1999。《总统府公报》,6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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