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常识

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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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8世纪由荷兰各省合资组成的跨国性贸易公司。16世纪荷兰各省为独立组织共和国,以与西班牙抗衡,亟需寻求海外资源。1595年荷兰阿姆斯特丹人率先派遣船队前往东印度进行贸易,因有利可图,各省大举跟进,并筹组成立公司,派遣船队前往亚洲采购香料,运回欧洲倾销。联省议会於1598年开始探讨合并各公司,以改善经营绩效与扩大对外竞争力。1600年英国成立东印度公司,荷兰-为紧张,急起直追。1601年12月各省公司董事与联省议会议员集会协商,1602年3月达成协议,6省合资组成联合东印度公司(Verenigde Oostindisc-e Compagnie,简写VOC),其最高权力组织为十七董事会(Heren XVII)。

公司被赋予独家经营好望角以东、麦哲伦海峡以西的贸易特权,并被授与自治特权,包括宣战、条约、维持军队与舰队等,公司在国际间具有如同国家之权力,在各地自组佣兵、发行货币,进行殖民统治,因在国内无竞争对手,获利甚大,而迅速发展成大规模的公司。另一方面,公司为维护其贸易垄断权,在亚洲安汶、巴达维亚(今印尼雅加达)及-平户等地设立商馆,或建立城堡、派遣兵力保护,对於抗不从命的原住民,则采取-征服。

公司与英国东印度公司的竞争,经常采取削价手法,倾销货物,此举往往损及公司的获利。在欧洲,荷兰不断地与英国、法国进行两面作战,也因此,公司在经营上必须投入大量的金钱与人力,至18世纪,公司背负庞大的债务,经营每况愈下,各省也无力挹注资金。1795年成立委员会接管公司,1798年荷兰政府决定接管公司所有财产及债务,1799年公司宣告解散。

1622年,在强势总督顾恩(Coen)支持下,雷尔生(Reyersz.)率舰队第二度占领澎湖,寻求对华贸易。1624年,因贸易未开并中国官员压迫,经斡旋改占领澎湖东方的-作为商馆。最初公司仍然寻求对华贸易,但自1630年代中开始转变策略,经营本岛,以大员(今安平)为中心,先是南征北伐各地原住民,迫其臣服,以地方会议(landdag)进行统治;1-0年代起开始发展农业,引进--,1653年在大员对面之本岛赤崁设立地方官(landdrost),管理-事务。自首任长官宋克(Martinus Sonck)占领大员,至1662年末任-长官揆一(Frederick Coyett)投降郑成功,公司-共38年。16-年公司再派兵占领基隆,惟1668年撤出。至此划下公司涉台历史之句点。

中文关键字:英国东印度公司 , 荷兰 , 十七董事会 , 顾恩 , 揆一

英文关键字East India Company , Dutc-/Nederland , Heren XVII , Jan Pieterszoon Coen , Frederick Coyett

参考资料

    Femme S. Gaastra, De gesc-iedenis van de VOC.曹永和、包乐史、江树生主编。1997。《荷兰东印度公司有关-档案目录》。台北:-大学。江树生译注。2003。《热兰遮城日志第一?第三册》。台南:台南市政府。江树生主译。2007。《荷兰-长官致巴达维亚书信集:1622-1626(1)》。台北:南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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