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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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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医是推行鸦片制度的附带产物,由台湾卫生顾问後藤新平规画。公医由台湾总督任命,配置於必要的地方,执掌辖区公共卫生及医事相关事务,为卫生行政的辅助机关。总督府为加强公医执业能力,1898年7月发布「台湾公医候补生规则」,规定公医必先在医院接受台湾地方病、卫生制度及台湾语等讲习,待有空缺时任用之。1899年3月各地设立「公医会」,1903年4月委托各府立医院院长监督公医之责,同年制定「临时台湾公医事务讲习规程标准」,先後举行5次公医讲习会。1920年因医疗人员以及其水准逐渐增进,官方废止公医讲习、候补生等规则,并将任免及配置权转移给州知事或厅长。日治初期全台仅配置公医80余人,伴随医学校设置及地方发展,公医补充逐渐较为容易。1940年公医总数291人,除山地理蕃行政所属34人之外,其余公医257人,平均每人每日诊疗患者43人,总计每年患者人次达400万余人之多。

参考资料

    〔★《台湾省通志稿?政事志卫生篇(一)》,1953〕〔→後藤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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