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常识

公医

生活词典 changshi.cidiancn.com

阅读: 356

日治时期地方卫生管理及医疗服务的辅助机构。受命协助地方警察机关执行卫生业务,可因执业而收取诊费。1895年(明治28年),日本卫生局长兼台湾卫生顾问後藤新平,倡议在台配置医师,以协助执行其卫生政策。1896年6月,台湾总督府以府令第8号公布「台湾公医规则」,设立台湾公医制度。在此之前,日本在北海道有「护健使」、关西地区有「贫民医」刍议,性质与台湾公医制度相仿。

按公医规则,公医为政府指定责任区域内的卫生及医务机关,职掌为辅助区域内卫生管理及医务相关事项;公医属於地方警察卫生业务之协同机构,负有调查与提交汇报之责任;公医有义务在区域内居住、开业,与普通开业医师一样,得向患者收取诊断费、药品费、手术费。

由於总督府财政困难、日本医师来台意愿不高,1902年仅有公医80人,後因「蕃界」与地方卫生管理所需,公医人数迅速增加,1938年(昭和13年)专任员额达最高人数372人。1930年代以降,私人开业医人数快速增加,公医不足员额转由私人开业医兼任的嘱托公医担任之。嘱托公医中以任职学校、工厂者增加最为快速。1945年以後,国民政府因制度混乱、财用不足,未能继续公医制度,其部分功能由地方卫生所或学校、工厂医务室取代。

中文关键字:公医 , 卫生管理 , 「台湾公医规则」 , 鸦片政策 , 嘱托公医

参考资料

    栗原纯。2005。〈台湾总督府の卫生政策と台湾公医〉。《法学研究论集》第25号。名古屋:中京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行政院卫生署编。1995。《台湾地区公共卫生发展史1-2册》台北:行政院卫生署。台湾总督府警察官及司狱官练习所编。1941。《台湾卫生行政法要论》。台北:无名会出版部。

分享常识给亲友.

下一篇:公共埤圳组合 下一篇 【方向键 ( → )下一篇】

上一篇:八卦山之役 上一篇 【方向键 ( ←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