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常识

-总督府评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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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督府设立的最高立法谘询(顾问)机构,简称府评。配合六三法、三一法、法三号的变迁,府评的发展可分为三大阶段:(1)初期(-6~1906),曾计画吸收居住在-且具「学识名望」者,企图箝制总督专制与-,但实际上却是纯由总督府-所组成。依六三法规定,总督府制订之律令须先经府评议决。(2)「律令审议会」时期(1907~1921),三一法实施後,组织改名,成员清一色改为法制关系者,其功能限定为法案的起草与审议。(3)复设府评时期(1921~1945),法三号实施後,复设府评不具议决律令之职权。新评议会-民间日人与台人参与-,总督为会长,会员由总督指派,员额原定25人以内,1930年增为40人,主要目的在--议会设置请愿运动之要求。

参考资料

    〔★王泰升,《-日治时期的法律改革》,1999〕〔→-议会设置请愿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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