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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大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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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传统建筑的结构体,如柱梁构架及其构件(瓜筒、斗栱、雀替等)。-古代建筑以木结构为骨干,「大木作」为建筑上的专有名词,指的是木构架房屋建筑中负担结构构件的制造和木构架的组合﹑安装﹑竖立等工作。

-传统建筑以木构造为主,皆属於木作,可分为大木作与小木作。小木作指建筑装饰,又分外檐装修(露在屋外的门窗户牖等)与内檐装修(安置室内的格扇、花罩、屏风、神龛、家具、匾联等)。木匠师依大、小木作而分称「大木师傅」与「小木师傅」;现代的分法将木作分为四大类,「大木作」、「小木作」、「细木作」(早期所称「小木作」亦包含「细木作」)与「木雕」。

从《考工记》的记载,可知「木工」在周代已经分工极细,其後历代分工又稍有不同。以宋代房屋的附属物为例:平棊、藻井、勾阑、博缝、垂鱼等的制作被归类为小木作,而明清时则归类为大木作。宋代在「大木作」以外,另有「锯作」(指为避免浪费材料,木料被运至施工处才作修整),明清也归大木作。惟木构架房屋建筑的设计、施工以大木作为主,则是始终不变之处。

-建筑早在唐初即已定型化、标准化,宋代李诫所编着《营造法式》中记录的殿堂结构、厅堂结构与角梁结构三种,是最早关於具体的结构形式的记录。根据现存实例,可以推断这三种结构至少在唐初即已普遍应用,由此也产生相适应的设计和施工方法,《营造法式》一书中,就已载有一套包括设计原则、标准规范并附有图样的「材份制」(即古代的模数制),一直沿用到元末。明初营建都城宫室,已不再用材份制。清初颁布的清工部《工程做法》,基本上使用「斗口制」,但在力学上已不如材份制严谨,各种构件并无一致的标准规范。实质上是旧的设计制度已被废弃,而新的设计制度还不完善。

明清官式建筑中,殿堂结构仅剩下表面形式,实际均为厅堂结构,称「大木大式」。普遍应用的「柱梁作」称为「大木小式」;而簇角梁,则称为「攒尖」,多用於小型亭榭。-长江流域和东南、西南地区,习惯用穿斗(斗)式构架,与厅堂结构同属横向垂直的屋架,但厅堂结构由逐层抬高而减短的梁,承受檩(桁)和屋顶的重量,故称抬梁式构架。穿斗架用柱直接承檩,不用梁,柱间穿枋,仅是连系构件,-庙宇与官宦之家,多属此类型建筑。

中文关键字:细木作 , 木雕 , 官式建筑

参考资料

    赵广超。2000。《不只-木建筑》。-:三联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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