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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可不可以同时在两家上市公司做C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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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人可不可以同时在两家上市公司做 CEO?

 

  如果有这种情况,是不是这两家公司会有股权关系?

  另外,帮忙厘清一下,卡洛斯·戈恩(Carlos G-osn)和Jack Dorsey(当然 twitter 和 square 还没上市,但未来都有可能是上市公司,假如两家公司都上市了,依据美国法律会怎么办)究竟算不算这种情况?

  还有国内的情况应该不一样,请介绍一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

  以前曾经有两家上市公司的总经理是一人的情况,因为当时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现象非常普遍。但现在监管机构对“独立性”有严格的要求,这种情况不太可能发生。如果一家公司在上市前任命另一家上市公司的高管担任总经理,肯定会被发审委否决。但兼任董事是有可能的,因为董事不需要像总经理那样全职工作。

  在国外,兼任两家上市公司董事长的事情不少见,兼任CEO的事则很少听说,乔布斯算是个例外,曾兼任苹果和Pixar的CEO。Carlos G-osn的情况更为特殊,雷诺是法国上市公司,日产是-上市公司。


 

  从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层面来讲,并未明确地绝对禁止某家上市公司的经理、董事,担任另一家上市公司的经理、董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是规定,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也就是说,若两家上市公司业务并不同类,也无其他竞争关系,只要某人能够同时勤勉忠实地履行两份岗位的职责,是可以同时在两家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职务的;若两家上市公司业务同类,则需取得两家公司股东大会的同意。当然,这种情况应当很少,但并非不可能。若存在,也不必然表示这两家上市公司之间存在产权投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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