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权益常识

电脑及游戏软体分级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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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现行对电脑游戏和其他娱乐软体进行分级的法规。原名为「电脑软体分级办法」,依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7条第3项规定订定之。

2006年7月6日经济部经工字第09504602670号令订定发布;并於2007年1月5日正式施行。由於科技发展日新月异,游戏种类与内容不断更迭,法规内容无法符合实际需求,电脑软体分级办法之名称,无法将电脑以外平台之数位游戏机(含电视游乐器、掌上型电玩)纳入规范,外界易有分级规范不周延之批评,乃将名称修正为「电脑及游戏软体分级办法」,另配合增订数位游戏机之分级规范,酌修电脑及游戏软体之定义,并将已有专法规范之大型电子游戏机台排除於外,以充分保护儿童及少年之身心健康,新修正之法规於2009年10月8日生效。

「电脑及游戏软体分级办法」将电脑及游戏软体区分为四级,准许提供给不同年龄层使用者:

1. 普遍级,识别标志为「普」,一般软体使用者皆可使用。

2. 保护级,识别标志为「护」,未满六岁之儿童不得使用,六岁以上未满十二岁之儿童需由父母、师长或成年亲友陪伴使用。

3. 辅导级,识别标志为「辅」,未满十二岁之儿童不得使用,十二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之少年需父母或师长辅导使用。

4. 限制级,识别标志为「限」,未满十八岁者不得使用。

电脑软体提供者应依儿童及少年福利法,区分并标示分级识别标志於产品或网页。 

参考资料 维基百科。zh.wikipedia.org/wiki/%E9%9B%BB%E8%85%A6%E5%8F%8A%E9%81%8A%E6%88%B2%E8%BB%9F%E9%AB%94%E5%88%86%E7%B4%9A%E8%BE%A6%E6%B3%95行政院公报资讯网。gazette.nat/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5061/ch04/type3/gov31/num3/E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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